各民办高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3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通知》(浙教高教〔2007〕100号),现就加强我省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招生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工作的领导。在保证学历教育顺利进行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是学校的基本职能之一。各校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非学历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稳定。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学历教育举办权转移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科学确定非学历教育的重点与方向。要端正办学思想,努力为经济社会建设培养培训人才。要依据自身的办学能力和办学优势,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非学历教育,特别是要主动面向生产、建设、管理一线,开展各类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为相应行业从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和技术服务。 三、加强招生广告的管理。发布招生广告(简章)要依法备案。招生广告(简章)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习形式、招生类型、学习期限、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与经审核的内容相一致。学校须填写《浙江省刊登、播放招生广告(简章)审核表》(见附表1)报我厅高教处审核,高教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寄返学校。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四、严格执行非学历教育备案制度。根据教育部要求,对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十二个月以上,不含十二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学生须备案。学校应在这类学生开班后7天内填写《浙江省民办高校非学历教育学生备案登记表》(见附表2),送我厅高等教育处备案(自学考试助学脱产班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 浙江省刊登、播放招生广告(简章)审核表 2.浙江省民办高校非学历教育学生备案登记表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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