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 现将《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教电〔2006〕3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是今年我省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结合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安监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通力合作,紧密配合,迅速行动,认真组织排查整治。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户籍管理系统”比对有关信息,集中排查辖区内学生接送车的驾驶人驾驶资质、违法记分及责任事故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人要作出处理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员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落实安全驾驶责任制。 三、根据《通知》精神,全省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自备客车、社会力量购置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客车进行临时检验。此次临检可采取人工检验,检验的重点为:转向、轮胎、制动性能、灯光、安全门、座位等项目。临时检验不收费,检验结果存入学生接送车辆档案。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根据《意见》要求,严把学生接送车辆的准入关,严格车辆档案制度。车辆档案要齐全,并不断充实更新。对新增的学生接送车辆须按《意见》要求,经当地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参加接送并建立车辆档案。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学生接送车工作的指导,帮助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制度。要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加强对学校学生乘车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应急预案和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学校要对学生接送车辆每次运载的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建立和完善与接送车辆之间接送学生的交接手续。 六、请各市教育局、公安局做好所属各县(市、区)“开展中小学校车集中排查整治统计表”(统计范围扩大到本通知规定的临检车辆)的汇总工作,并于12月7日前将本市汇总表及所属各县(市、区)的统计表以传真形式分别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 王增,电话:0571―88008823,传真:0571―88008829。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系人:夏蓉燕,电话:0571―87286592,传真:0571―87816892。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现决定自11月27日至12月6日,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校车排查和检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联合组织一次对辖区内校车的集中摸底排查,详细掌握辖区内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并逐一建立档案。要通过定人、定校、定车的方式,督促学校立即对校车集中进行一次检验,检验的结果要记入校车档案。检验中发现校车有交通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不消除隐患禁止行驶。 二、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安全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辖区内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计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纪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学校要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驾驶责任状,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 三、深入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按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有关要求,组织专人深入到辖区内每一所中小学校,结合交通事故案例对全体师生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坐超员车、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车,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督促学校加强校车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要坚决制止,不得放行。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违反规定的,追究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足够警力,加大对校车和集中运送学生的其他客运车辆行驶路线,特别是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车辆超员载客、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坚决取缔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行动,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强化督导检查,督促整改。各地要将整治情况于12月8日前报两部。 附件:开展中小学校车集中排查整治统计表
教育部 公安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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