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082/2006-06757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省教育厅 | 公开日期: | 2006-12-29 |
统一编号: | ZJSP04-2006-0006 | 有 效 性: | 废止 |
文 号: | 浙教办〔2006〕264号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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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04-2006-0006 浙教办〔2006〕26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教育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教育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为推进全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处理原则 教育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二、职责范围 省教育厅来信来访处理工作由厅办公室统一协调、归口办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群众向省教育厅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来信,接待到厅机关的上访群众;承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转办、交办、督查群众信访事项;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协调厅内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依法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学校的教育信访工作。 三、来信来访事项的处理 (一)受理范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来信来访事项,省教育厅应当受理: 1. 对涉及全省的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反映情况的; 2.对省教育厅及机关工作人员、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的职务行 为提出意见、建议的; 3.符合复查申请条件,应由省教育厅进行复查的; 4.符合复核申请条件,应由省教育厅进行复核的; 5.处理权限在省教育厅的其他教育信访事项。 (二)不予受理范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来信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1. 信访事项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2.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 法定途径解决的; 3.信访事项已经由下级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 规定期限内向省教育厅再提出该信访事项的。 (三)不再受理范围。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省教育厅提出请求的,不再受理。 (四)处理群众来信 1. 对群众来信应按照“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的原则,认真及时地处理。凡经办的信件,要严格按照收信要求,及时做好启封、装订、登记工作。当日来信当日启封,启封时要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内材料完整。随信所附物品,由办信人员与原信一并登记,妥善保管。对来信内容,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有关人员的单位,包括建议、意见以及办理方式、办理去向等,要准确、简明、有重点地予以登记。 2.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下列群众来信以《浙江省教育厅信访件转办单》的形式转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1)来信反映情况发生在基层,应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2)来信反映情况应由厅机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处理的;(3)来信反映情况应由省属高等学校处理的。 3.直接寄给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群众来信,属该处室和 单位业务范围的,由其负责处理;不属其业务范围的,可转厅办公室处理。由各处室、直属单位直接答复的书面材料,应加盖省教育厅来信来访专用章。 4. 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在收到初次的群众来信后,是否受理,应在15日内复信告知。处室、直属单位对不能单独处理的复杂群众来信,应提出处理意见,由厅办公室协调处理。 5. 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在收到转送的群众来信后,应在转办单上注明的日期前将书面答复意见报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统一答复来信人。对于来信反映情况较为简单,可通过电话等方式直接答复来信人的,也可由承办单位(部门)直接答复,但应将答复情况及时告厅办公室。 6.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省属高等学校在收到转送的群众来信后,应根据《浙江省教育厅信访件转办单》注明的要求,按规定时限办理。其中直接答复信访人的,应同时抄送省教育厅办公室。 7. 对已经复核终结的来信,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可简要登记后集中存放,不再办理,按照存放期限要求,定期予以销毁。 8. 对于群众通过网络渠道提出的信访事项,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上与群众互动平台工作的通知》(浙教办〔2006〕245号)的要求办理。 9. 群众来信的办理单位(部门)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来信人,来信人匿名或地址不详的除外。 (五)接待群众来访 1. 来访接待要求。 (1)登记。所有来访人员都要按照要求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为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等。 (2)接谈。接谈时接谈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做好记录。对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事实、理由及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重复访原因以及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行为,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情况,联合接待和协调处理情况等,都要认真进行记录。 (3)对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告知来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来访人。 (4)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来访人应当推选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接待完毕后无理取闹、故意冲闯厅机关、扰乱机关正常办公秩序、蓄意制造恶劣影响、存在《信访条例》规定禁止行为的来访人员,由厅机关保卫部门进行劝阻,经说服教育无效的,及时请公安机关处置。对有危险苗头的来访人员,接访员要及时向厅机关保卫部门通报情况,共同做好防范工作。同时应向厅办公室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 2. 有下列群众来访事项的,由厅办公室联系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接待处理: (1)政策性、业务性较强,非主管业务处室难以答复的来访; (2)对本省教育方针、政策、规定和教育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且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来访; (3)对有关单位的答复意见不服,需要由本厅进行复查或复核的来访; (4)影响较大、问题复杂的来访及集体来访; (5)其他需要由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接待处理的来访。 3. 有下列群众来访事项的,由厅办公室联系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或有关高校共同接待处理: (1)某地区或某学校10人以上的集体来访; (2)某地区或某学校影响较大、问题复杂的来访; (3)其他需要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或有关高校共同接待处理的来访。 四、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 对重要来信来访事项,应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上报。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紧急突发异常情况,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且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重要意见和建议等重要信访事项,承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出简要情况,以《信访简报》或《信访情况摘要》的形式,在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本级领导和上级机关批阅。 发函交办。对于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但信访事项发生且处理权限均在基层(市、县或省属高校),由厅办公室采用发公函的方式进行交办。如果情况特别紧急,可先通过电话交办,再补办正式函件。 五、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对发函交办及以《浙江省教育厅信访件转办单》形式转办并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部门)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办结上报。承办单位(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交办事项的,省教育厅将进行催办,对承办单位(部门)经催办仍未上报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将予以书面通报,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对反馈材料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省教育厅将向承办单位(部门)发《重新办理回告单》,提出意见交承办单位(部门)重新办理。 各地各校和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省教育厅每年将对转送各市、县(市、区)及省属高校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将采取实地抽查、查阅有关档案及原始材料、回访来信人等方式。 六、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和《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教育厅成立由厅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负责全省教育系统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信访人不服下级机关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向省教育厅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经审查,符合申请复查或复核条件的,本厅将依法予以受理。 信访复查或复核的初步意见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经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审核后回复信访人。 七、教育信访工作纪律 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教育信访有关工作人员应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群众来信,热情、和蔼、文明接待来访人。 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扩散来信来访内容,不得将来信来访人的检举、揭发、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相关单位、相关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领导同志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做到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主题词:机关建设 信访 通知 抄送:教育部办公厅,省信访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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