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外〔2006〕14号 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中外合作办学要密切结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鼓励在电子通信、新材料、生物医学、数控技术、环境保护、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会展、软件技术等紧缺人才培养方面与国(境)外高水平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职业教育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方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经审核合格的教材清单、说明在每学期开学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招生前向社会公布。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教师、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审批机关将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教学工作开展抽查评估。 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附件: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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