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语〔2006〕2号 各市教育局、语委: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要求,省语委、省教育厅决定,从2006年起对我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及评估计划 (一)评估范围 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和丽水9个市所在地的城区部分。评估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 (二)评估计划 2006年 绍兴市、舟山市; 2007年 温州市、金华市; 2008年 湖州市、嘉兴市; 2009年 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 二、评估内容及评估标准 (一)评估内容 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个方面。 (二)评估标准 依照《浙江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和《浙江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评估总分260分,合格标准为总得分182分(即达到二类城市评估标准总分的70%)。其中“综合管理”项得分应不低于42分,“普及普通话”项得分应不低于70分,“社会用字管理”项得分应不低于70分。 三、评估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程序 我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遵循“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省语委、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受评城市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当地市政府牵头,市语委负责,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评估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市自查自评 各市应根据评估时间有计划、按步骤地做好迎评工作: 1.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各市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为依据,做好迎评动员,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以增强社会各界依法用语用字的意识;及时制定实施计划,把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和要求,落实责任人员。 2.对照标准,严抓落实。各市语委应督促社会各有关行业、系统,特别是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对照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寻找差距,发现问题,针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整改,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 3.自查自评,申请认定。在前期整改的基础上,各市由市语委组织人员依据评估标准对各领域进行自评。在确认本市已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的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向省语委、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并报送自评报告。 (二)省语委、省教育厅评估认定 1.根据各市提出的评估申请,省语委、省教育厅审阅各市的自评报告,认定该城市已达到接受评估的要求后,研究确定评估工作安排。 2.组成评估组,与各市协商确定受检单位和评估工作日程。 3.派出评估组对各市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提出认定意见。 4.省语委、省教育厅根据评估组的认定意见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国家语委备案。 四、评估单位的确定 评估以定点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受检单位的确定,依据如下规定: (一)党政机关 定点检查市政府、市教育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随机检查一个市级局(委、办)、一个城区政府。 (二)学校 定点检查一所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中等学校、一所非师范类高校、一所师范院校。 (三)广播电视 定点检查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随机检查两台任一频道的一个新闻节目、一个专题节目、三条自制广告。 (四)新闻出版 定点检查市党报;随机检查其他公开出版发行的市级报刊。 (五)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 定点检查一火车站或长途汽车站、码头,一邮局或医院,一影剧院或体育馆、博物馆、公园,一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牌、公共交通站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 五、评估组主要工作 (一)听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各种座谈会 (四)进行实地检查 (五)汇总评分,形成评估报告 (六)向市人民政府反馈评估意见 (七)向省语委、省教育厅汇报评估工作情况 六、开展迎评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城市是一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措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对于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本世纪初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具有重要示范和辐射作用。通过评估,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行,对提高城市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和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文明形象,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开展评估工作要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各市语委、市教育局要切实发挥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能,认真规划和安排;同时,要积极协调有关行业和部门,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开展并顺利达标。 (二)抓住重点,依法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出了规定,这四个领域是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也是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点。要发挥四个重点领域的龙头作用、基础作用、示范作用、窗口作用,注意把握好政策界限,着眼于“初步普及”、“基本规范”的目标,带动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做好迎评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日常工作中的语言文字应用和管理,引导各部门重视用语用字规范。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创造条件,逐步改进,如期达标。迎评工作重在抓建设,抓过程,抓实效。通过评估,使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得以建立和完善,机构和队伍得到加强,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切忌突击应付和形式主义,确保评估工作健康发展。各市语委尤其要关注城市扩建、改建项目中的社会用字问题,及时纠正出现的不规范字,避免事后整改带来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 (四)总结经验,巩固提高 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认定是一项阶段性成果。要注意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附件: 1.《浙江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2.《浙江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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