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采取一系列措施,重点培养培训了一大批师德好、业务精、能力强、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为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06年评选浙江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现就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特级教师评选范围: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 根据我省现有特级教师数量,按照《特级教师评选规定》中“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的要求,各市按本地区在职中小学教师的1.2‰的比例确定推荐人选(教师数以2004年年报为准)。 二、评选条件 根据《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本次特级教师评选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三年及以上。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四)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安排科学,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能在县(市、区)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发展学生智力,指导优秀生以及教育心理行为有偏差、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五)掌握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科研意识强,具有很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勇于改革和创新。积极承担并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写出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材或论著。教育教学研究成绩卓著,在本县(市、区)教育界有很高的知名度,获得过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六)具有培养、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骤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 (七)在学校长期从事共青团、少先队、班主任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的德育教师,须善于做不同类型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对德育教师要着重考察申报者的“育人”实绩,须有“典型事例”,对教学工作量不做硬性规定。有关“典型事例”必须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八)教研员必须有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能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育教学,总结推广教改经验,并且在探索教学内容、方法和改革考试制度、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在本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指导具有独到之处,对提高本地区学科的教学质量成绩显著,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 三、评选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真正把师德高尚、教学和科研能力突出的教师选拔出来。 (二)要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推荐人选时要把师德放在首位,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考察时要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并重,既要考察推荐人选的教学能力,要求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得到同行的公认;又要考察科研水平,要求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成果显著。对于师德高尚,教学科研水平高,业绩突出的推荐人选,可不受有关教师职务任职年限的限制。 (三)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对于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必须已在教学第一线工作5年以上,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方面富有特色,成绩显著,且仍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近三年教学工作量不足同校教师三分之一的校领导,在推荐时应从严掌握。 (四)要考虑特级教师的分布。对目前没有在职特级教师的县(市、区),具备基本条件的对象应优先推荐,对特级教师较多的地区和学校,要适当从紧控制推荐名额;同时,要充分考虑学科之间、学段之间的平衡,加大“小学科”和初中段教师、职业中学教师的选拔力度。 四、推荐评选程序 (一)民主推荐和学校提名。在广泛宣传和动员的基础上,由学校教师民主推荐,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正式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前要在校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征求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教师、学生和家长等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并组织填写《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评选对象逐个进行考察、评议,并提交市级特级教师评审推荐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我厅。 (四)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上报的人选进行考察(具体办法另行通知),确定推荐人选,提交省特级教师评审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选名单,反馈给有关市教育局,在当地和所在学校进一步征求意见,同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五)我厅根据各地反馈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五、报送材料 上报的推荐材料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规定》组织整理,做到“真实、清晰、完整、规范”。报送的评选推荐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一式3份,附软盘。 (二)《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一式30份。 (三)近五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教材或论著两篇(部)。 (四)录像光盘一张(其中工作报告不少于5分钟、教学实况片断不少于20分钟)。 (五)学历证书、现聘任职务证书及有关获奖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校核并加盖公章)。 (六)两件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教案。 (七)其他有关考核、考察、评议等材料。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本着对我省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我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在推荐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人事处,推荐材料请于2006年3月15日前报送我厅人事处。联系人:牟凌刚,联系电话:0571-88008936。 附件: 1. 浙江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 2.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doc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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