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人〔2006〕22号 各市教育局、各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三周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施行两周年,调动民办学校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弘扬他们的敬业和奉献精神,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省人民教育基金会决定与浙江省民办学校协会联合评选省民办教育“红烛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类民办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在民办学校)的专职教师(重点是一线专任教师),2000年以来已获得过省“春蚕奖”及以上教育系统荣誉的人员,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二、评选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民办教育事业,坚持以人为本,热爱学生,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 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先进教育理念,不断更新和完善知识结构,出色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或教学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 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推荐名额 全省共评选民办教育“红烛奖”100名,其中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共评选12名,民办普通中小学、职成教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评选88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推荐办法及要求 省民办教育“红烛奖”的评选,采用学校推荐、教育行政部门考察审定的办法进行。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直接向省民办学校协会推荐申报;其他先由学校推荐申报,经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考察,确定推荐名单后上报省民办学校协会(各市上报的推荐名额数不得高于名额分配数的20%)。省民办学校协会审核后统一报省人民教育基金会确定奖励人选。 认真掌握评选条件、严格履行推荐程序是搞好评选奖励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定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民主推荐,逐级评选,并在上报前向社会公示15天,确保评选质量。 五、表彰和奖励办法 在庆祝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三周年活动期间,省人民教育基金会、省民办学校协会将联合表彰奖励省民办教育“红烛奖”获奖者。 六、上报材料和时间 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红烛奖”申报表》(附件2); (二)《“红烛奖”申报人员登记表》(附件3); (三) 典型事迹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字数不超过3000字,主要事迹填入申报表内)。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于2006年5月30日前报送省民办学校协会(杭州市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15F-B,邮编:310005)。联系人:黄宓,联系电话:0571-88821157。
附件:1.“红烛奖”推荐名额分配表 2.“红烛奖”申报表 3.“红烛奖”申报人员登记表
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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