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资中心[2006]1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我省2006年上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4月份进行。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高等学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 二、认定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5、《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6、《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7、《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浙江省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见附件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见附件三)及电子表格; 9、民办高职、专修学院和公立学校中实行人事代理聘用的申请人员的人事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三、上报材料要求 1、学校应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等进行认真审核,确认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在上报复印件上逐份加签审核人姓名,加盖学校或学校人事处公章。 2、根据本通知材料清单(见附件一)顺序整理材料,按申请人装入档案袋(每位申请人员一只),档案袋面粘贴材料清单,并按《浙江省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序号整理档案袋。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用A3纸正反面复印,表中“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身体和健康状况”、“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情况”、“普通话水平”等栏由学校填写。 4、国外取得的学历,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除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外)均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的,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毕业证书上未反映是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二级学院证明无效),上报材料时未能出具证明的,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 6、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参加体检,体检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上报体检结果采用专用表格――《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并由主检医师在体检表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明确结论。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7、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大学及分校、工作站的教师资格申请工作由市电大统一办理,申请人的材料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在汇总表上盖章后,由市电大汇总报送我中心。 8、各校将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信息录入“教师资格录入系统”,并生成上报数据。“教师资格录入系统”中所有信息应准确完整如实填写,所有选项均应选择。录入时,要对每位申请人员所有信息一一核对,确保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准确无误。 四、材料上报时间 1、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本科院校)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名册》书面表格由学校盖章后于5月15日-19日报我中心,其他原始材料由各校留存。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名册》电子表格与生成上报数据库一并于5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上报(邮件必须要有主题)。各校能力测试时间安排于测试前10天报我中心。 对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我中心生成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后,于5月31日前将数据库返回各校。 2、其他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职院校)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名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由学校盖章后与申请人员书面材料一并于4月24日至28日报我中心。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名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的电子表格与生成上报数据库一并于4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上报(邮件必须要有主题)。 我中心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省教育厅1210室,邮编:310014,电子邮箱地址:zjjszgzx@zjzk.cn。 五、凡上报材料不符本通知规定要求或逾期上报的,有关申请者推迟到下一次认定。 因特殊原因需更改信息的,由学校填写《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变更表》(见附件四),盖章后于下次认定时报我中心统一办理。 六、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5]326号)精神,教师资格认定费按每人280元收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申请人员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不收取认定费),《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 认定工作中的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联系人:张超然(电话:0571-88008078)、孙谷丰(电话:88008071)。
附件1、浙江省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材料清单 2、浙江省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 3、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 4、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变更表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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