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职业与成人教育
索引号: 002482082/2006-05378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6-11-14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学字〔2000〕第25号

  
各市(地)、县(市)教委、自考委、计委、人事局、公安局、粮食局:
    为加快我省高等教育的发展,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人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30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是我省人才资源重要组成部分,将高教自考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就业纳入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范围,是我省加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力度,引导广大青年通过多种途径成才的重要举措。各地主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破除地域、时间等限制,广开渠道,为高教自考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和环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毕业生。
    三、凡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非在职本科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就业或自谋职业。凭《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按规定程序办理户口准迁和户粮迁移手续。原是农业户口或户口待定的,在就业地落实非农业户口。凡在就业地有住房的,在居住地落户;尚未有住房的,可将户粮落实在就业单位或挂靠在就业单位所在地人才中心。
    在职或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教自考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其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对待。
    在一定时间内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农业户口及户口待定的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后,可持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居住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农转非”及落户申请(审批表式略),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对省教育厅下达的毕业生就业名单后,准予在居住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名单由各市(地)、县(市)自考委提供,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名单由培养单位提供。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时,将使用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略),落实就业单位后凭《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略)到用人单位报到。《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用人单位、高教自考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本人、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各执一份。《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式两份,一份作为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凭报到证办理户粮迁移的证明,一份由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手续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留档备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在当地就业的,就业报到证由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跨县(市)就业的,就业报到证由市(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跨市(地)及在省级单位、中央在浙江单位等就业的,就业报到证由浙江省教育厅签发。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涉及面广,各地计划、公安、粮食、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要加强部门间的互相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积极鼓励高教自考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自主创业,支持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做好高教自考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同时各部门应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