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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06-05368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06-11-14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职成[2002]24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2]11号)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高度认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积极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现经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并结合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再就业培训工作,要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提出贯彻意见,落实相关政策,制定再就业培训计划。
    二、各市、县(市、区)在大力推进“百万农民培训工程”、“百万职工双证制教育培训工程”和开展社区教育活动中,要把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技术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承担培训任务,把培训工作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结合起来。经济发达地区的县、乡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为当地企业、社会服务面广的优势,为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提供就业帮助。
    三、我省高等学校、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学校都要通过开展培训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当地的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社区学校(学院)中选择一批学校确定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学校”,作为当地政府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
    四、各类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要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确定有关培训项目和课程。采取就近、灵活的方式进行多样化培训。除职业技能课程外,还要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择业观、职业道德、职业理想教育。
    五、在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时,对有实际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适当减免他们的培训费用。其减免的费用可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开展再就业培训的情况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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