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06-05365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06-11-14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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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03〕14号)和我厅《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浙教职成〔2001〕236号)文件规定,2004年我省将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布局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各地要以合格评估工作为契机,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做大做强中等职业学校。 二、评估工作原则要求 (一 )坚持以评估促进改革,以评估促进发展。评估工作要着眼于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办学机制、运行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使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坚持以评估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要从满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打破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进一步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要注意防止职业教育资源的流失和浪费。 (三)要严格掌握标准,确保评估质量。同时,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山区、海岛及欠发达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评估标准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未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参加评估,必须进行调整: (一)办学规模:公办学校600人(艺、体等专业性强的学校400人)以上,民办学校300人(艺、体等专业性强的学校200人)以上。 (二)校园面积:公办学校10000�以上,民办学校3000以上。 (三)校舍面积:公办学校6000�以上,民办学校2000�以上。 四、评估对象 参加本次合格评估的对象是各类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参评学校实行属地管理。1999年以来已被确定为省三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可以免评,视为评估合格学校。 五、评估结果 评估合格的学校,由所在地级市教育局行文公布,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对评估不合格学校,要在当地政府领导和统筹下进行调整,并入其他职业学校或调整为职业培训机构,取消其单独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资格。对调整为职业培训机构的,待现有在校生毕业后当年撤销中职学校建制。 六、组织实施及时间安排 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由各地级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各市应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合格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和评估工作总结报我厅职成教处。我厅将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对各地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本次中等职业学校的合格评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希望各地要制定评估工作详细计划,认真组织评估专家,严格掌握评估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 一、教育教学管理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包括在学校和在政府机关的教育管理岗位上经历。 二、办学规模 学历教育指为各类中等职业教育。 三、师资队伍 专任教师指在校专职从事教学、指导实习的人员,不包括校外兼职教师。民办学校的师生比按专、兼职教师总数计,但专任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校园面积 学校占地面积不包括教工宿舍区等非教学用地。一校多址,可合并计算,但主校区应占总面积一半以上。租用已满3年的,可以计算。 五、校舍面积 学校建筑面积不包括教工宿舍区。租用已满3年的,可以计算。 六、图书资料 应是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的适用图书资料。 七、实验实训设施 实验实训设施指校内为学生实验实训课配置的各类仪器设备。 八、体育卫生设施 参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要求评估。 九、教育经费 应把握学校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添置纳入举办者的预算。 十、评估计分和合格标准 本评估指标体系:A档得10分,B档得8分,C档得6分。各类累计得分60分以上,视为合格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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