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06-02773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06-11-14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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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局: 根据中宣部、教育部《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规定,从今年开始,每年9月定为“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为切实做好“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工作,结合本省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启动 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活动,切实加强领导,有目的、有计划地做好 “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的指导工作。 各中小学校长对本校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活动负总责,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班主任、教职员工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共同组织实施“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教育活动。 二、明确主题,制定方案 9月份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教育活动。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以“中华民族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为重点确定活动月主题,可利用新学年开学、新生入学教育、庆祝教师节、9•20“公民道德宣传日”和迎接国庆活动等,分别制定并实施突出地方特色、由学生直接参与为主的具体活动方案。 三、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针对现阶段中小学生心理特点,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要从学生情感体验入手,以实践活动为主要方式,组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广泛开展歌咏比赛、文艺演出、参观展览、观看影片、聆听故事、交流心得、征文、知识竞赛、论坛、班会、队会,诵读“中华优秀传统经典名篇” 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各个学科要有机渗透民族精神教育内涵,可在活动月组织一次将民族精神教育和学科课程有机结合的课堂教学设计、教育心得或教学观摩展示活动。 四、优化环境,营造氛围 要以校园文化建设为载体,开展校园民族精神教育的环境布置。可悬挂革命领袖和中华民族杰出人物画像,设立“礼仪墙”、“美德窗”等专栏;有计划地安排校园广播、电视、校园网进行宣讲和交流,在环境和学生之间产生互动,引起心理共鸣。 利用社区文化长廊,制作体现民族精神的语录牌和宣传灯箱,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大众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活动月中涌现出来的感人事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大型广场宣传,使学生在积极向上的氛围中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和感染。 五、及时总结,提升经验 各市、县(市、区)宣传、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全面组织开展“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的基础上,深入基层,把握动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表彰鼓励。各地可以评比表彰一批“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 优秀活动方案。各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在评比表彰、择优推荐的基础上,选送一批优秀活动方案,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将统一汇集成册,在全省推广与交流。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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