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06-02771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06-11-14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学习贯彻《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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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2004年3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发布实施,为预防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提供了依据。现就《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有关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政府规章,它就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家庭和社会对学生人身安全所负的职责,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预防及处理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对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习宣传《办法》作为教育系统“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制定和实施学习宣传计划,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公务员、教师、学生参加学习、讨论和培训。同时积极向社会宣传《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为《办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学生学习《办法》,提高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自救自护教育,增强学生预防伤害和避免危险的能力。学校的教职员工,特别是校长、教师要重点学习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和积极预防事故的规定,全面准确理解《办法》的各项条款。学校还应积极向学生家长宣传《办法》,促使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共同做好预防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工作。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把《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结合本地(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切实使《办法》落到实处。要加强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尤其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使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权责明晰、不疏不漏,从而有效地预防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学校参加责任保险,大力提倡学生自觉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努力探索学生人身安全事故调解办法,推动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广大学生及家长、学校、教师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照安全、卫生标准,对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应责成举办者及学校和幼儿园及时整改。同时,学校要立即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安全演练。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情况,并于年底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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