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装〔2004〕2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教财〔200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我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任务与目标 (一)我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和科学性、实践性、效益性相统一原则,并与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紧密结合。要确立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为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的指导思想,以劳动实践场所为载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技能和创新精神,努力为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提供服务。 (二)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及农村教育改革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成为学生劳动实践和实施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活动中心;农业科技实验与优良品种繁育、技术信息咨询与实用技术人才培训的服务场所。同时,劳动实践场所要积极创造财富,改善办学条件和学生生活,扶持家庭困难学生,为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服务。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优势和学校布局调整的实际,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和地方社会资源,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点、资源共享,既能为农村学校学生服务,又可为城市学校学生服务。争取3-5年内,在全省建成一批劳动实践场所(也称生产实践教育基地)。可以一个县建立1―2个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劳动实践场所(中心),也可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有条件的学校也可单独建立。劳动实践活动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各地农村学校现有的校办农场(含林、牧、渔场)以及校园内外的种植、养殖、加工基地等,都应创造条件办成学生劳动实践场所。 二、采取扶持措施,积极支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一)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好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建设问题。要采取调剂、划拨、租赁、征用等方式依法落实土地。以县为单位建立的劳动实践场所(中心)用地不少于20亩(用地包括耕地、荒地、山林、海涂、果园、水塘、牧场等),要帮助解决山区寄宿制学校建立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的用地。调剂、划拨的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用地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土地证等相关的使用权证,并减免相关规费。劳动实践场所建设要视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各地在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中调出的土地、校舍等,可作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用地。 (二)多渠道筹措劳动实践场所建设资金。采取各级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同时支持和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出资参与投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调剂一定的资金,有条件的学校自行投资等措施,切实解决劳动实践场所建设资金问题。劳动实践场所增加的收益主要用于基地发展,培养学生劳动技能,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改善学生生活,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此抵扣学校正常教育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摊派或额外收取各种费用。 (三)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带资、带项目把投资少、见效快、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建设的科技项目,引入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高校扶贫工作也要把建设发展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四)各级各类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为农村学校的劳动实践提供方便。农村各级农科院所、场、站要帮助引进新型技术和良种,提供优质师资,以提高劳动实践场所教育质量和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领导和管理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建设统筹规划,认真解决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要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常规工作计划,列入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内容,尽快建立和完善劳动实践场所(生产实践教育基地)督导、评估、考核、表彰等制度。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要理顺内部管理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劳动实践场所(生产实践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利用,并做好与有关部门、学校的协调工作。各地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完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充实得力人员,充分发挥其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劳动实践场所队伍建设。要根据课程改革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选派素质好、责任心强、懂技术的教师到劳动实践场所从事管理和教学工作,其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其他教师的同等待遇。 (四)农村学校要把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和管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规划之中。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计划和内容,有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学生到劳动实践场所参加活动,不得随意增减时间。严禁向教师和学生摊派创收指标。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实践场所的内部管理,降低教学和生产成本,提高教育效益和经济效益。劳动实践场所用地,不允许转让、出租或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五)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要保证安全。要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实践活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劳动。 附件:《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略)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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