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06-0198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06-11-14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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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和有关高等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测试。人员集中的县(市、区),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在县(市、区)测试站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但需在市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派出的视导员督导下方可进行。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及要求,按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和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浙江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试行意见》、《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除免试人员外,其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相应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四、参加测试人员达到一定等级者,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认定并颁发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其中测试评定为一级甲等的成绩须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一级乙等的成绩须报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1]74号)执行。 六、各地在开展测试前,可组织应试人员进行培训,但应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 七、普通话水平测试要实行回避制度。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进行测试时,本校测试员应予以回避;高等学校在职教师测试时,本系部测试员应予以回避。 八、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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