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082/2003-06694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省教育厅 | 公开日期: | 2003-03-27 |
统一编号: | ZJSP04-2003-0001 | 有 效 性: | 废止 |
文 号: | 浙教基〔2003〕69号 |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建设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立项编写审定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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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04-2003-0001 浙教基〔2003〕6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女 行)》(教基〔2001〕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基础教育地 方课程建设,加强对地方课程建设的指导,规范地方教材管理, 逐步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省教育厅研究制订 了《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建设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基础教 育地方课程教材立项编写审定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立项编写审定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教育厅建立地方教材更新机制,将定期对通过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教材进行评估。凡已 通过审定并在省内继续使用的各类地方教材(含幼儿园教材、乡 土教材等,下同),编写单位、团体或个人均须于2003年5月 31日前报省教育厅评估,逾期作放弃处理。省教育厅将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供学 校选用;未列入“目录”的,2003年9月1日前必须停止使用。 目前正在编写或试验、尚未核准立项的各类地方教材,编写单位、团体或个人均应根据《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立项 编写审定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于2003年5月31 日前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未经核准立项的地方教材,应立即停 止编写或试验,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今后也将不予审定。 附件:1.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建设指导意见 2,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立项编写审定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三年三月二七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建设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立项编写审定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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