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 ||||
|
||||
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 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益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宗旨和 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教育公益活动。 第三条 公益项目的开展,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 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要实现预期目标,要发挥相关各方 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益项目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基 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公益项目管理运 作中获取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益项目实行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产、 项目监督、项目终止等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公益项目发起设立分三种情况:(一)由基金会发起设立。基金会可依法依规向关心和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募资或使用本会资 产,设立多种形式的公益项目。 (二)由捐赠方发起设立。由捐赠方自愿、无偿、依法 依规捐赠,针对特定事项、特定地点、特定人员捐赠设立公 益项目。 (三)基金会与捐赠方共同发起设立的公益项目。 第七条 公益项目的设立要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国 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有关规 定。 第八条 公益项目分留本和不留本项目。留本项目是指 本金保留不动,使用资金的增值收益部分开展公益活动的项 目;不留本项目是指直接使用资产开展公益活动的项目。 第九条 定向捐赠的公益项目的设立,按捐赠协议确 定。非定向捐赠资金或本会资金设立的公益项目,由发起方 或执行方拟定项目计划书,由基金会业务部门填写《浙江省 人民教育基金会立项信息单》并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审定。 第十条 重大项目及公开募集活动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的项目,根据《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设立并启 动实施。 第十一条 公益项目立项后,应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 行方协商、确认执行协议内容,经理事长或授权人审核同意 后,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签署执行协议。协议签署应 符合《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协议内 容按照双方拟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资产来源; (二)资产及用途和支付方式; (三)各方责任和权力; (四)解除与违约责任; (五)履约期限;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各方约定达成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公益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项 目管理部门,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产流转按计划执行、 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由捐赠方、基金会和受益方共同承 担或委托第三方承担,按项目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公益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 实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 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捐赠方、基金会、受益 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执行方对项目执行工作 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可根据公益项目需要和捐赠方要求, 委托专业机构对公益项目资产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审 计和评价。 第四章 项目资产 第十七条 项目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按公益项目明细,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 资产。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和物资使用应按照项目协议约定, 向项目执行方或受益方拨付项目资金,配送捐赠物资。项目 款拨付应严格遵照以下流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一)申请拨款。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根据项目进展情 况向基金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 审查无误后,报理事长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拨款。 (二)资金拨付。财务部门在审批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 安排付款,救灾项目付款应不超过 2 个工作日。拨付的款项,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收款单位在汇款到账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开具合法票据。 (三)资金结算。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受益方或执行 方向基金会报送项目落实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 有资金结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基金会可用于与本项目宗 旨相近的公益项目。 (四)物资结算。物资捐赠完成后,由相关方在《物资 捐赠回执》上签字确认,交由基金会作为入账凭据留存。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对该公 益项目资金进行决算,必要时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项目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审计结果提交基金会。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拨款 后及时核算项目资金结余。定时检查,有力监督,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 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主要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 督、社会监督、审计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项目负责人应配合财务部门对项目资产进行规范管理以接 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 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协议事项, 基金会有权依照协议有关纠纷解决条款中止或解除协议。 第二十三条 捐赠方监督。捐赠方有权决定捐赠财物的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有权查询其捐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 况及项目执行有关材料,并向受益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社会监督。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据 《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及时准 确、合法有序地公示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及第三方评估。基金会依法接受民政 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 结项后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 评估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终止第二十六条 公益项目的中止分两种情况: (一)依据捐赠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 求,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基 金会审议通过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将项目材料 及时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并将项目协议原件交 基金会归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 2022 年 9 月 7 日第三届理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