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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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监事会是本基金会的监督机构。为确保监事会(或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财务人员及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权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九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2年9月7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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