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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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严格依照省教育厅有关要求进行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秘书处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 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省教育厅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九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四)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五)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六章 假 期 第十四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省教育厅或其它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另行编制执行。 第十七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助。 第十八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八章 保 险 第十九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二十一条 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按实际工资额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2年9月7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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