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3-0030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3-07-10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40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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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旸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以特殊职业教育提质扩面,助推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对策建议》(第140号)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对特殊职业教育的现状和问题调研深入、分析到位。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特殊职业教育是特教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省教育厅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积极联合相关部门推动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着力破解育用脱节、支持保障不足、教育资源匮乏等问题,助力特殊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政策制度保障 2018年3月,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残疾人高中段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21号),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向高中段延伸。目前,全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86所,建有高中部74个,全省持证残疾青少年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此外,建设27个特殊教育职业实训基地,不断优化残疾人职业高中教育布局,创新残疾人职业教育培养模式,提高职业高中教育质量。2022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等7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提出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落实各类高中阶段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责任,支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明确到2025年,实现每个常住人口20万以上的县(市、区)都有一个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部(班)。同时,加大对特殊教育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提升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建设水平。探索推动残疾学生统考单招制度、中高职一体化办学,目前已经设立中高职一体化实验学校5所。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与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合作办学,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畅通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二、推动特殊职业教育体系化发展 一是积极指导各地继续做好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工作,夯实特殊职业教育基础,确保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有学上”。据统计,2021年全省资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3.7万人;2022年,全省资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2.93万人,提供助学资助7300余万元。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落实残疾人免费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等政策,持续做强做实残疾人就业和技能培训工作,促进我省残疾人更高质量就业;指导各地培训基地为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动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大学毕业生100%就业,做好特殊职业教育的“后半篇文章”。2020年至2022年,我省连续三年实现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100%就业。三是发放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为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减轻求职过程中的经济负担,省人力社保厅等五部门专门出台文件,对持证残疾人毕业生等困难学生给予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三、提升特殊职业教育水平 多措并举支持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提升办学水平。一是推动学校办学规模再上台阶。2022年该校有毕业生733名(其中残疾毕业生435名),就业率达96.32%,其中残疾毕业生就业率达98.16%。二是加大产教融合力度。学校牵头与38家企事业单位组建浙江特殊职业教育集团,搭建产学研一体化人才培养、招生就业等合作平台。三是深化校际、校企合作。支持学校与浙江师范大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教师培训等方面深度合作;与浙江工业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成立我省首个以特殊教育为研究重点的职业教育研究院;与浙江省北大信息技术高等研究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特殊教育数字化技术、助残联盟建设、课题研究、专利申请等重点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四、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浙江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明确,“鼓励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本人基本工资(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下同)15%的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的,由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荣誉证书并加发本人基本工资15%的特殊教育津贴;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所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特殊教育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工资政策中给予倾斜安排”。从2014年开始,国家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特教津贴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同比联动增长,有效提高了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所界定的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对残疾学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所有专门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人都能够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此外,省教育厅联合省残联等部门连续三年精心组织了“浙江省特教园丁奖”评选表彰工作。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努力推进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全生命周期的生涯教育服务网络建设,特别是加强残疾人职业高中教育,加强残疾学生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进一步围绕特殊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人才需求、专业建设、实习实训、教材建设、师资建设等问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特殊职业教育领域的政策研究和指导支持力度;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重点建设一批融产学研和社会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实习实训基地,打造集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社会培训、就业指导、产品开发于一体的职业教育品牌;进一步推动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不断扩大特殊教育(师范)招生规模、提升办学层次,探索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优化特殊教育师资配置结构;进一步推动特殊职业教育政策落地落实,指导各地残联将特殊职业教育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积极争取杭州市支持,探索孤独症谱系学生高等职业教育部(班);继续做好“浙江省特教园丁奖”推荐评选表彰工作,进一步营造理解、重视和支持特殊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督促各地残联进一步加强与教育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我省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全面提升特殊教育质量。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特殊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基础教育处鲍铁虎,电话:0571-88008826) 浙江省教育厅 2023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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