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3-00060 |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23〕38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3-02-13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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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依法治校,根据《浙江省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现就推进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治校工作是教育系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抓手,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新时代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推进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不断深化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 二、系统谋划,抓好工作结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坚持统筹谋划,对标对表《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结合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浙江省清廉学校示范校创建、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等工作,一体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培育工作,整体提升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办学水平。要坚持改革创新,聚焦实际问题,引导学校和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推进改革;结合学校评价改革,推动形成生动活泼、规范有序的学校育人环境和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管理方式,为学校依法治校创造条件、提供支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三、以评促建,发挥示范引领。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要突出引领性、创新性、实效性。各高校要对照《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附件1),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工作;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在全面推进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附件2),有重点地遴选一批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培育校,市属学校按照20%左右比例遴选,每个县(市、区)3—5所,如各县(市、区)中小学校数量超过100所的,可按总数的5%比例遴选培育校,确保覆盖小学、初中、高中各类别。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培育校数量。各高校于2023年5月20日前完成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培育校申报工作(申报表见附件3),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遴选后纳入培育对象;各设区市教育局于2023年7月底前将辖区内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培育校名单报省教育厅。同时,在示范校创建工作中要做好总结提升,积极组织学校参加示范校创建优秀案例评选工作(具体方案见附件4),及时推广依法治校的典型经验,形成具有显著影响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不断提升学校依法治理水平。 四、动态调整,加强考核评价。浙江省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培育校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培育校存在严重违规办学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在职教职工严重违纪违法或者发生其他事件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以及存在等级平安校园降级、撤销清廉学校示范校称号等情况的,中小学校培育校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及时进行调整,高校培育校由省教育厅进行调整。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培育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将作为教育系统法治浙江建设考核评价和全省教育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属高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组织自评,将自评报告作为年度法治工作报告的内容报送省教育厅法规处,省教育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不定期对省属高校依法治校推进情况进行测评。鼓励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依法治校工作测评机制,推动区域教育法治工作水平提升。 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遴选等具体安排将根据教育部部署另行通知。联系人:省教育厅法规处张毕波,电话:0571-88008842,13685763932(浙政钉同号),电子邮箱:fgc@zjedu.gov.cn。 附件:1. 3. 4.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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