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基金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如捐赠协议、采购合同、聘用合同等。 第三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合同磋商、起草、报审、履行、变更、归档等事宜。 第二章 磋商与起草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并明确如下事项: (一) 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二) 内容体现公共利益属性; (三) 用途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五条 秘书处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负责合同起草,合同构成要素包括: (一)合同相对方名称、地址; (二)标的、数量和质量; (三)各方责任和权利; (四)资产及用途和支付方式; (五)履约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八)各方约定达成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基金会合同范本经专业法律从业人员审核。实际工作中,根据业务活动需要,秘书处负责将草拟的合同文本等资料提交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或招募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志愿者或由相关业务合作单位进行审查。符合“三重一大”规定的事项,应通过理事会研究审定。 第三章 订 立 第七条 审核通过后的合同,由合同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或自然人进行签订。 第八条 基金会合同签订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 第九条 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由合同相对方签字盖章后,基金会再办理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条 合同于所有合同相对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由秘书处统一编号后,保留壹份原件。 第四章 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 秘书处和执行方应当全面负责和监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对合同相对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秘书处和执行方要及时报秘书长并妥善处理。合同履行完毕后,秘书处和执行方应及时整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经合同各方同意,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三章办理,或经合同各方认可的协商等其他方式解决。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约定内容与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相抵触等情形,以及合同相对单位或人员严重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必要时可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五章 纠纷的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产生纠纷,秘书处和执行方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2年9月7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