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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082/2022-00224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22-05-25
统一编号: ZJSP04-2022-0003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浙教基〔2022〕46号

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5-2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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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04-2022-0003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

为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拓宽课后服务渠道,满足学生发展兴趣特长需要,拓展学有余力学生的学习空间,有效解决课后拓展服务师资短缺问题,进一步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双减”文件精神,现就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学科机构)参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的遴选、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非学科类专业组织团体(包括学会、协会等)参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的,参照本指导意见。

二、遴选原则

遴选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属性原则。学校课后服务具有公益属性,符合资质的非学科机构进入校园提供课后服务也须遵循公益性原则。

(二)双层遴选原则。依法科学设定准入条件,建立区域、学校双层遴选机制,规范遴选程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非学科机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遴选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区域“白名单”。学校可按照一定遴选程序,在区域“白名单”范围内进行二次遴选,选择培训项目进入校园,充实课后服务。

(三)自主申报原则。根据相关申请要求,符合资质的非学科机构可自主向属地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

(四)公开公正原则。遴选条件、遴选程序和遴选结果的机构名称、项目清单、服务报价等须公开发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动态管理原则。在规定周期内,“白名单”内的非学科机构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要求提供服务。非学科机构属地主管部门须对“白名单”内的非学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以数字化改革思维逐步推进省市县校四级联动,实现智能监管。

三、遴选条件

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办学资质。非学科机构须对应符合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的准入标准,并持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二)从业人员资质。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三)培训课程。符合《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别指引》中对非学科类培训项目的基本要求。

(四)信誉实力。办学资金稳定,无违规使用资金、抽逃资金、拖欠教职工工资等情形;办学行为规范,没有被查实有违规办学、没有被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等情形。

四、遴选程序

(一)区域遴选非学科机构“白名单”基本程序。

1.发布遴选通告。在摸清需求基础上,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属地主管部门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遴选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通告。通告应当包括机构准入条件、项目类型、服务报价上限等信息及遴选基本程序等。各地要从学校课后服务的质量保障与需要出发设置准入条件,不设置无关或过高的条件;不设置“白名单”数量限制,凡是符合条件的均可进入“白名单”。

2.机构自主申报。根据遴选通告要求,符合资质的非学科机构均可向属地主管部门自主申报,机构可在通告基本要求之外提供更多符合遴选需求的支撑材料。

3.组织专家评审。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属地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行业专家、教育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各地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产生。评审过程应当有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学校代表、家长代表、校外培训机构代表等参与监督。

4.公示拟入围机构。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属地主管部门将拟入围的非学科机构及项目在互联网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入围的非学科机构名称、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报价等。

5.公布“白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非学机构进入“白名单”。科技、文旅、体育等属地主管部门须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白名单”。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向义务教育学校发布“白名单”。公布内容应当包含非学科机构名称、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报价等信息。

(二)学校招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基本程序。

1.发布招选通告。由学校负责在本学校及属地教育局的平台上发布招选通告。根据学生需求,综合学校发展特色,通告内容应包括非学科机构资质、非学科培训项目类型、数量及招选方式等事项。

2.开展项目申报。列入区域“白名单”的非学科机构,对照学校招选基本条件,可自主向学校申报。申报的非学科机构须提供拟参与该课后服务项目的师资名单、工作合同等资料。

3.组织展示评议。学校通知申报的非学科机构进行项目集中展示。展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资质、项目特色、服务团队、服务报价、服务品质、安全措施等方面。在展示环节,学校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并按一定比例推选相关教师、学生、家长等群体代表(具体比例由各地明确),对展示项目进行评议。评议一般采用投票方式,投票规则及赞成票的具体门槛比例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设定并在招选通告中载明,赞成票的门槛比例一般不得低于70%,没有达到赞成票门槛比例的项目不得引入校园。

4.公布入围项目。在通过赞成票门槛比例的项目中,经学校集体研究,最终确定拟入围项目。学校对拟入围非学科机构及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确定为入围项目并由学校予以公布。

5.签订服务合同。学校与入围的非学科机构签订课后服务合同。学校应当使用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属地主管部门共同拟制的统一合同文本。首次招选的项目一般签定1年期合同。如果师生、家长对培训项目满意度比较高(满意度门槛比例由各地明确),可续签1次合同,续签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续签合同期满后须重新招选。签订的合同须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等备案。

(三)相关遴选过程中,符合政府采购标准或条件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的政府采购流程和本意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五、日常管理

(一)项目管理。学校须将选定的非学科机构、服务项目、参与人员等登记造册。非学科机构须在学校统筹安排下开展拓展服务。引进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参与学校学科类教学及服务。

(二)人员管理。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非学科机构人员必须为非学科机构的专职人员且具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从业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非学科机构人员一般不超过学校课后服务参与人员总数的50%。具体比例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设定。

(三)经费管理。引进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收费,可纳入课后服务费范围统一收取,也可单独纳入代收费范围收取,但不得重复收费。若纳入课后服务费范围,引进的非学科机构项目参与人员的劳务费,在学校统一收取的课后服务费中按规定列支,可按购买服务协议约定整体打包支付。若纳入代收费范围,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各地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收费标准要明显低于非学科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学校不得加价获取利益;同时要根据引进的课时占学校课后服务时间比重情况进行折算,降低相应的课后服务费标准。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非学科机构或个人不得在合同规定之外收费,也不得委托家长代收费。学校要将引进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收费标准、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公布,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相关行政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越权定价、超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通过代收费获取差价等行为。

(四)器材管理。学校应当建立非学科机构使用本校软硬件设施、设备登记制度。引进的服务项目若需使用学校有关器材、场地等软硬件设施,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或与学校协商解决。引进的服务项目若需学生自备器材、工具,须在学生报名参加前告知。

(五)安全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完善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课后服务安全工作机制,把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延伸至课后服务时间;全面落实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等,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障范围覆盖学生全部在校时间。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非学科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校园安全管理(包括学生信息安全)的各项规定。学校与非学科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在服务合同中做出职责划分;对于特殊类型项目,可在服务合同文本中附加有关安全条款。

(六)信息公开。各地教育部门及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区域和学校遴选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相关信息。

六、评估和退出机制

(一)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学校一般每学期组织1次非学科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质量评估。工作内容包括学校对非学科机构及项目的质量评估,学生、教师、家长等对非学科机构及项目的满意度测评。

(二)建立劣质服务、违规项目退出机制。

1.由学校与非学科机构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形。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学科机构应当退出区域“白名单:(1)培训项目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2)非学科机构恶意在学校招揽生源的;(3)非学科机构扰乱学校招生、教学秩序的;(4)非学科机构有其他扰乱学校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出现上述相关情形,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报后,应当书面函告非学科机构相应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核查。如果情况属实,由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非学科机构清理出区域“白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3.若非学科机构因违规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作出暂停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或清理出区域“白名单”的决定。

七、工作推进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地应当建立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专班,由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召集。工作专班定期研究本地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堵点,联动落实安全保障、绩效评估、违规处置等事项。

(二)有序推进实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遴选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各地可选择若干区域及部分城乡学校先行试点,优化实施方案,成熟后有序推广。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体育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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