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教师队伍
索引号: 002482082/2022-00717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22〕399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2-12-16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与教师选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6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

为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根据《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等要求,现就2023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打造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重要窗口

(一)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等战略目标,凸显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育人导向,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深化教育改革为动力,设计能够紧跟时代发展、体现先进教育理念的教师培训项目,助力教师成为新时代“大先生”,努力打造浙江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重要窗口”。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要求,立足我省基础教育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统筹好教师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培训。

(二)聚焦新课标,落实新理念。立足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帮助教师理解新课标、融入新理念、开展新教学、构建新课堂,全面提升教师的执教能力与新课程实施能力。继续推动“双减”落地,强化育人方式变革,坚持问题导向,改革教育评价方式,优化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模式,打造科学化、智慧化、专业化的教师培训项目。

(三)强化重点领域教师培训。各级培训机构要继续加大思政课教师、小学科学教师、劳动教育教师、县域普通高中教师、幼儿园教师和班主任队伍的培训力度,面向山区26县和农村学校教师开设专项培训。各地要积极创新校本研修实施模式,完善资源平台的建设与应用,提升校本研修指导、实施能力,强化校本研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提高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要根据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设计培训项目,省、市、县、校四级培训要根据不同教师层次,设计递进式的教师培训项目。面向全省的培训机构开设的项目要以面向高级教师为主,项目设计要具有高端性、前瞻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改革项目评审导向,强调项目对教师需求的研究,对教师课堂教学实践问题的解决,对当今课改热点问题的关注,对学员专业成长需求的满足。

(五)深入开展“订单式”精准培训。继续深化省级培训机构工作下沉县(市、区),各地在做好本地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需求调研基础上,结合当地教师队伍实际和基础教育改革创新需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订单式”培训项目清单。省级培训机构要确立“树品牌、做精品”的理念,按“一单一方案”的要求,积极对接各县(市、区)需求,深入沟通并精准开发培训课程。

(六)提高学校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划与指导能力。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培训的统筹规划,根据教师发展阶段和专业发展“短板”进行针对性指导,引导教师按需有序选择培训项目,学校要对本校教师选课项目进行科学审核,提高培训项目与补短提升的契合度,提升培训实效。

二、切实规范培训管理

(一)严格培训项目申报要求。各培训机构要以本机构资质认定的培训学科类别范围和专业特色设计、申报培训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员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每人至多申报4个班期,申报前要与拟定的授课教师做好沟通,不得随意填报,项目审核中将对授课教师进行随机抽查。“订单式”项目原则上参照面向全省项目要求。

(二)严肃培训项目的承诺。经审核公布的培训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线下授课形式不得随意调整为线上授课。如确有特殊情况需作较大调整的,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向参训学员作充分说明取得理解,且允许学员退选。具体培训课程表须在培训项目开班前5日在培训管理平台上公布。省教育厅将跟踪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变动情况,并适时通报。

(三)严肃培训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22〕1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教师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浙教办计〔2018〕88号),各地在属地范围内举行的教师培训,经费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省级教师培训机构举行面向全省教师的培训,经费标准按照浙财行〔2022〕13号文件规定执行。培训方案必须明确总收费标准及所含的住宿费、伙食费等各分项费用,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严格培训纪律和质量监控。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要充分发挥指导和监控作用,加大对培训项目的抽查和质量监测力度,并在监控平台记载有关工作情况。对新入围的培训机构和参训学员评价不高的培训机构,要加大监测频次,视情况适时开展“四不两直”现场检查。对发现有问题的培训机构,要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加强对“订单式”培训项目的跟踪管理,积极探索有效经验,遴选优秀典型案例。培训机构要严格学员培训纪律和生活纪律,加强管理,做好安全教育,防止发生意外,对不能认真完成培训任务的教师,要及时反馈给派出学校和当地教育局。凡涉嫌违规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均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三、培训单位与项目数量

为确保培训项目高质量、有特色,2023年上半年面向全省的培训项目申报数: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限报40项,其他高校和面向全省开展教师培训的培训机构限报25项,承担远程培训的机构限报35项。认定资质不满一年的培训机构限报5项。各地项目数上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其中“订单式”培训项目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个班期。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程序

(一)培训项目申报与审核

1.常规培训项目。各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申报时间为2022年12月25日—2023年1月3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项目审核时间为2023年1月4日—1月12日;培训项目发布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培训项目举办时间为2023年3月4日—8月31日。

2.“订单式”培训项目。“订单式”培训项目需求发布、响应等通过省教师培训平台功能模块操作(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各地教育局的“主题式培训项目订单”需求(格式详见附件3)提交时间为2022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28日,具有面向全省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响应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8日,各地教育局2023年1月10日前遴选确定订单承训机构。

(二)教师自主选课与审核

教师自主选课分两轮进行,包括自主选课、学校审核、培训机构复核三个环节。第一轮自主选课时间为2023年2月8日—2月15日,第二轮自主选课时间为2023年2月25日—3月1日。第一轮未选课的教师不能参加第二轮补报选课。

(三)更新教师数据信息

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上教师信息自动从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导入更新,学校未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其他教师信息延续在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上维护更新。各地各校要及时做好教师信息维护更新与异常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教育局要及时通知并督促指导学校、教师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做好选课、审核等工作。具体项目申报、教师选课和培训实施的进程安排详见附件。

(二)各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好相应的培训办班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三)为加强全省培训专家数据库建设工作,各培训机构在申报项目时,务必将方案中涉及的培训授课专家基本信息录入平台。需录入的基本信息字段要求请从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下载。

(四)教师选课期间,通过浙里办同步开放教师选课入口。教师可通过下载浙里办APP,查找学在浙江-我要办-教师培训,进行选课。

联系人: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常媛媛,电话:0571-88218084;省教育技术中心孙帆(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571-87881637;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马骏,电话:0571-88008925。

附件:1.2023年上半年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进程表.doc

   2.“订单式”培训工作流程.doc

   3.主题式培训项目订单.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