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2-00044 | 文件编号: 浙教财〔2022〕5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2-01-24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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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不含宁波): 近几年,国家先后出台了加强劳动教育、加强学校德育美育、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等一系列政策举措,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促进和支持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特别是打造“浙里优学”金名片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起,提高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定标准,小学由现行的每生每年650元提高至800元,初中由现行的每生每年850元提高至1000元。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相关要求,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随班就读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 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次提标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政共担。省级财政按“两类六档”比例以转移支付形式落实省级分担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资金,确保当地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省定标准。 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等文件,规范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浙江省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为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相关科目,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支出。因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等发生的支出,不在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内,所需经费在年度预算中另行安排,并列报“310其他资本性支出”相关科目。今后,国家和省对相关支出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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