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1-07810 |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21〕196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1-08-05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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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按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进行分类排查统计,并及时录入浙江省教育政务服务网民办学校审批平台。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加强日常监管。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严禁从事学科培训。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校外教育培训课程审查专家委员会,定期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课程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对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进行审核把关。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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