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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1-07691 文件编号: 浙教厅提〔2021〕223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1-06-28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杭2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06-2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厅提〔2021〕223号

郭清晔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建议》(杭24号)悉。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您所提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您所提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结合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是民办教育大省,起步早,发展快。省委省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积极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我省通过全国唯一的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构建浙江民办教育“1+7”政策体系,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稳步推进、办学自主权不断落实、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得到加强,民办教育发展整体环境得到改善,民办教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浙江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发展与法律政策变化关联紧密且影响直接。当前,民办教育发展正处于大的制度调整期和治理方式转型期,法律、政策变化较大,诚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在法律和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政策之间不够衔接、规定释义不够清晰、各方存在不同理解、尚未形成共识等问题,需进一步加以研究明确,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关于制定《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开展法律落实情况执法调研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和国家系列民办教育新政出台后,我省按照国家要求、浙江追求、发展需求,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扶持、分类规范为核心,立足于支持和规范并举,研制出台了民办教育“1+7”政策体系,在整个政策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上走在全国前列。2021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条例》在民办学校的学校设立、内部治理、教师队伍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制度性重构,对民办学校招生等规定作了细化明确。据了解,中央层面和教育部也将出台一系列关联性政策。因此,目前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贯彻落实好《实施条例》和执行好新的政策,对照新的规定和要求修订完善现有政策,进一步推动公办民办教育的协调发展,营造统一有序、竞合发展的良好教育生态。我们也将适时推动对《实施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确有需要再行提请省人大制订《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执法调研检查。

关于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

《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对“同级同类招生权、同期招生”“审批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等原有法律上民办学校招生规范不够明确的地方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我省现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求与《实施条例》总体上是一致的。

我们也关注到,您建议中列举了杭州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如“民办学校报名超计划的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我们认为,这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了“掐尖”招生乱象,维护了招生秩序。又如“选报民办学校但未被录取的学生,以报名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同类排序靠后’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的规定,主要是由于“公办民办学校都须进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平台开展招生”和“同期招生”,省里并未就此作统一规定。

再次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您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发展规划处吴磊,电话:0571—88008731)

浙江省教育厅

202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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