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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1-08187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21〕335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1-12-30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与教师选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

为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根据《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要求,现就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动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提质增效

(一)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引领。要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融入教师培训内容,并纳入本期90学分培训项目必备课程,统一教师思想认识,坚决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特别是教师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要求,立足我省基础教育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统筹好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培训。

(二)全面提升教师执教能力。聚焦“双减”对教师执教能力提出的新挑战和新要求,加强教师专业成长规律研究和培训需求诊断,优化培训课程设计,创新培训模式,综合提升学科育德、教学实施、学生评价和家庭教育指导能力,打造精准化、专业化、智慧化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三)深入开展“订单式”精准培训。继续深化省级培训机构工作下沉县(市、区),请各地在做好本地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需求调研基础上,结合当地教师队伍实际和基础教育改革创新需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订单式”培训项目清单。省级培训机构要确立“树品牌、做精品”的理念,按“一单一方案”的要求,积极对接各县(市、区)需求,深入沟通并精准开发培训课程。各培训机构是否积极参与并提供切合需求“订单式”培训,教师及县(市、区)是否满意培训效果等情况将纳入相关绩效考评。

(四)强化重点领域教师培训。加大思政课教师、幼儿园教师、县域普通高中教师、体育和劳动教育教师等培训力度,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实践导向,提升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各地要为农村教师、资源教师、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教师等薄弱领域教师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名额和经费保障。要督促民办学校按规定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用于保障教师按规定参加培训。

(五)提高新形势下校本研修质量。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校本研修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对校本研修的规划指导、申报审核、过程监管、经验总结,进一步提高校本研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总结提炼优秀校本案例,积极探索校本研修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与应用,最大限度缓解工学矛盾。省级将遴选推广一批优秀校本研修案例。

(六)提高学校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划与指导能力。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培训的统筹规划,根据教师发展阶段和专业发展“短板”进行针对性指导,引导教师按需有序选择培训项目,学校要对本校教师选课项目进行科学审核,提高培训项目与补短提升的契合度,提高培训实效。

二、切实规范培训管理

(一)严格培训项目申报要求。各培训机构要以本机构资质认定的培训学科类别范围和专业特色来设计、申报培训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员工,面向全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每人至多申报4个,申报前要与拟定的授课教师做好沟通,不得随意填报。“订单式”项目原则上参照面向全省项目要求。

(二)严肃培训项目执行。经审核公布的培训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师资、内容和时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作较大调整的,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向参训学员作充分说明取得理解,且允许学员退选。具体培训课程表须在培训项目开班前5日在培训管理平台上公布。省教育厅将跟踪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变动情况,并适时通报。

(三)严肃培训资金管理。各地应按规定足额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专项用于教师培训,不得挪作他用。各教师培训机构须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教师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浙教办计〔2018〕88号)精神制定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必须明确总收费标准及所含的住宿费、伙食费等各分项费用,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严格培训纪律和质量监控。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要充分发挥指导和监控作用,加大对培训项目的抽查和质量监测力度,并在监控平台记载有关工作情况。对新入围的培训机构和参训学员评价不高的培训机构,要加大监测频次,视情况适时开展“四不两直”现场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培训机构,要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加强对“订单式”培训项目的跟踪管理,积极探索有效经验,遴选优秀典型案例。培训机构要严格学员培训纪律和生活纪律,加强管理,做好安全教育,防止发生意外,对不能认真完成培训任务的教师,要及时反馈给派出学校和当地教育局。凡涉嫌违规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均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三、培训单位与项目数量

为确保培训项目高质量、有特色,2022年上半年面向全省的培训项目申报数: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限报40项,其他高校和面向全省开展教师培训的培训机构限报25项,承担远程培训的机构限报35项。认定资质不满一年的培训机构限报5项。各地项目数上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其中“订单式”培训项目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个。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程序

(一)培训项目申报与审核。

1.常规培训项目。各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申报时间为2022年1月4日—1月14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项目审核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1月25日,培训项目发布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培训项目举办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8月31日。

2.“订单式”培训项目。省教师培训平台已上线“订单式”培训项目功能模块(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各地教育局的“主题式培训项目订单”需求(格式详见附件3)提交时间为2022年1月4日—1月10日,具有面向全省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响应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1月20日,各地教育局2022年1月24日前遴选确定订单承训机构。

(二)教师自主选课与审核。教师自主选课分两轮进行,包括自主选课、学校审核、培训机构复核三个环节。第一轮自主选课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2月25日,第二轮自主选课时间为2022年3月5日—3月7日。第一轮未选课的教师不能参加第二轮补报选课。

(三)更新教师数据信息。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上教师信息定期自动从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导入更新,学校未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其他教师信息延续在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上维护更新。各地各校要及时做好教师信息维护更新与异常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教育局要及时通知并督促指导学校、教师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做好选课、审核等工作。具体项目申报、教师选课和培训实施的进程安排详见附件。

(二)各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好相应的培训办班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三)有关文件、表格等资料均可在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的专栏中下载。各培训机构在申报项目时,务必将方案中涉及的培训授课专家基本信息录入平台。

(四)教师选课期间,浙江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众号将同步开放教师选课入口。教师可通过微信关注“浙江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入教师培训选课入口选择培训项目。

联系人: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常媛媛,电话:0571-88213131;省教育技术中心孙帆、王晓冬(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571-87881637、88887059;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王晟,电话:0571-88008925。

附件:1.2022年上半年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进程表.doc

   2.“订单式”培训工作流程.doc

   3.主题式培训项目订单.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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