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1-08107 | 文件编号: 浙教办师〔2021〕51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1-11-26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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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切实提升中小学教师的综合素养、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式和内容 考虑疫情影响,2021年以设区市为单位对属地县(市、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开展考核,实行两级考核一级备案,即县(市、区)自评、设区市考评、省级备案。请各地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41号)精神,结合《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及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2021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方案,考核中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有效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做法举措的分值权重(培训工作数量上除指令性培训参训完成率作为必备考核项外,其他不作统一要求)。设区市根据属地县(市、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开展情况,给予“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价,分别按照“100—86分、85—60分、59—0分”进行赋分,优秀档次比例不超过30%。 二、考核程序 (一)设区市制定考核方案。2021年12月7日前,各设区市教育局制定本地区2021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绩效考核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及时开展考核工作部署。 (二)县(市、区)自评。2021年12月14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对照本市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上报设区市教育局。 (三)设区市考评。2021年12月21日前,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评审,考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四)省级备案。2021年12月28日前,各设区市将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 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能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的考核办法,并对相关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梳理,推动本地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健康发展。 (一)做好培训工作总结。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做好2021年教师培训总结工作,重点突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教师培训工作的创新举措、特色成效。 (二)严格专项资金使用。根据《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7〕21号),形成《2021年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教师培训)使用情况报告》,需含所属各县(市、区)专项资金获取数、支出数和结余数。 (三)严肃考核工作纪律。教师培训工作绩效考核中,凡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减少甚至取消其当年度教师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奖励补助资金。 (四)按时报送考核材料。为按时完成2021年的教育发展绩效考核,请各设区市教育局严格按时间要求报送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并于报送考核结果的同时报送本地区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各项材料请于2021年12月28日前将电子稿报送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联系人: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常媛媛,电话:0571-88213131;省教育技术中心王晓冬(平台支持),电话:0571-88887059;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王晟,电话:0571-88008925。电子邮箱:zjsf1914@163.com。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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