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0-07007 | 文件编号: 浙教厅提〔2020〕131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0-07-07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杭56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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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厅提〔2020〕131号 周炜、孔建平、陈洁铭、邓丽君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艺术等兴趣特长类民办培训机构监管的建议》(杭56号)悉。衷心感谢你们对我省校外培训行业的关心和支持,你们的建议对我们下一步工作开展十分具有指导意义。对你们所提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结合省委编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综合执法办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准入标准的建议。确如你们所说,目前,艺术等兴趣特长类民办培训机构不纳入教育前置审批,此口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提法相一致,并且我省各地也已按此规定实施登记管理。 校外机构治理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法律制度不健全、许可口径不够明确。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中存在着许多口径模糊状况、监管职责不清、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且政策与法律之间存在打架现象,给基层许可、监管造成诸多困惑。 我们从实际情况和治理目标出发,按照培训内容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分类审批监管。在许可方面,我们考虑到,一是艺术等兴趣特长类培训有利于激发学生兴趣爱好,促进特长发展,有利于素质提升、个性培养,应当鼓励发展,对这类机构不应纳入前置审批范围;二是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从减少审批事项出发,也不宜增加审批事项;三是许可法定原则,对非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前置审批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四是艺术等兴趣特长类培训机构类型众多,且场地、师资、培训内容、方式等差异很大,从实际应用来看,难以进行统一设置标准。 因此,我们一方面利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修订契机,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调研、教育部督查等多渠道向国家层面反馈存在问题。另一方面,针对学科类和艺术等兴趣特长类校外培训机构采取有区别的监管。在今年年初我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重点规范学科知识培训,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要求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研究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夯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要从举办者资质、决策机构、办学场所、教职员工四个方面设置准入标准;要从加强党建、诚信经营、培训安排、证照管理、财务运行等方面实施监管;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综合治理机制。对艺术等兴趣特长类培训机构将监管重点放在保护受教育对象的安全与消费权益上,加强该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各项工作措施,提升安全防范水平。通过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积极查处一些不法机构以艺术等兴趣特长类培训之名实际从事学科类培训行为,维护良好的培训市场秩序。依托“双随机”抽查制度,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面向社会公开,促进全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二、关于理顺监管体制的建议。教育行政部门执法力量薄弱一直是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难题。2015年,我厅曾经与省委编办会商,明确将教育执法纳入行政综合执法,但受机构改革及执法机制调整影响,此事被搁置。本轮机构改革,我省设立了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综合执法办),省委编办正在配合省综合执法办修订《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同一目录》,将教育领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纳入目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投诉举报,对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移送案件的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教育行政部门。该目录待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根据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我厅将进一步加强与省委编办、省综合执法办的联系,拉紧监管链条,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高畅,电话:0571-88008907)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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