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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0-07008 文件编号: 浙教厅提〔2020〕123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0-07-07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绍1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07-07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厅提〔2020〕123号

陈坚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的建议》(绍16号)悉。衷心感谢您对我省校外培训行业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对我们下一步工作开展十分具有指导意义。对您所提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经研究,并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校外机构规范发展。2018年,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厅会同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和原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浙教计〔2018〕38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证无照经营、非法招生、教师无证上岗、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上课等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原则分类施策,进行整改。2019年我省又开展了全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当前,全省共有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合规校外培训机构12438家,已全部录入全国校外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实施统一管理,并在平台上及时更新发布,方便社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一、关于制定相关标准,推进依法依规治理的建议。今年年初,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形成省级层面制度建设,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协同治理、依法许可、分类规范、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基本原则,夯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明确审批管理体制,从举办者资质、决策机构、办学场所、教职员工四个方面对设置标准和准入要求提出指导意见,指导地方规范审批行为。要求各地从加强党建、诚信经营、培训安排、证照管理、财务运行等方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实施监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开展办学活动。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明确教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监管职责,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关于加强行业管理,营造规范有序行业环境的建议。近年来,我省以实现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为目标,在整改中注重提炼推广各地好做法好举措,初步形成了“政府为主、教育牵头、部门协同、家校联合、社会参与”疏堵结合、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一是政府主导夯实责任,通过强化属地责任,有效凝聚和发挥各部门力量,形成合力监管的局面;二是网格管理覆盖全面,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平台,有效发挥镇街、社区网格员功能,确保整治工作全覆盖;三是综合执法治理违规,各部门积极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协同作战,变“多头管理”为“综合治理”,形成严查严管高压态势;四是信息公开促进自律,出台《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息管理办法》,用好黑白名单制度和全国管理服务平台,及时更新发布,实现信息化动态管理,促进行业自律规范;五是宣传引导正本清源,与各级各类媒体紧密配合,发布行动公告,曝光违法机构,广泛引入“社会监督员”,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加大社会参与度,正面引领社会舆论导向,加强教育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理念,合理选择和理性对待校外培训;六是社会监督巩固成果,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完善违法机构行为发现机制,巩固治理成果,有效防止出现违规机构反弹现象。

接下来,我们将在现有举措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校外培训行业管理,探索校外培训行业信用综合监管工作,引导培训机构诚信办学、规范办学,营造规范有序的行业环境。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进一步深化宣传引导工作,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努力破除“抢跑文化”“剧场效应”等以损害学生健康发展为代价的功利心态,树立正确教育观念。

三、关于落实减负责任的建议。确如您在建议中指出,校外培训机构的整治需要从供需考量,才能让教育回归本源。校外培训机构的问题是由学校、家庭、社会等诸多因素长期积累而成,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方式,校内校外齐抓共管。要通过多种手段,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生个性化、选择性需求,提供有质量、有特色的服务。要抓好校内规范发展,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教育负担,降低教育“焦虑”问题。

一是落实好全省教育大会和有关文件精神。去年年底,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浙教基〔2019〕86号),以立德树人为宗旨,坚持减负工作问题导向,加强各方协同,推动从校内抓减负向校内校外协同联动抓减负转变。文件从教育教学常规、规范考试评价、深化育人方式改革、规范中小学招生、规范竞赛活动、落实家庭教育责任、强化政府责任等方面对减轻中小学生负担作出40项具体规定,并督促各地积极落实。二是积极抓好学校和教师管理。将教师有偿家教、违规举办或参加经营性校外培训机构纳入师德管理范畴。按照《关于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暑期有偿补课的通知》(浙教办人〔2018〕63号)要求,始终保持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高压态势和舆论氛围,对查实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依法依规及时处置,绝不姑息纵容。对于查实违规的教师,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等工作中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以及落实“一票否决制”不到位的地方和学校,查实后要依法依规追究学校和教育部门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的责任。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发动媒体持续做好宣传引导,缓解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过度依赖,加强对部分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为减负和治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高畅,电话:0571-88008907)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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