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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0-07011 文件编号: 浙教厅提〔2020〕135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0-07-07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18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07-07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厅提〔2020〕135号

董奕玮、谢永和、刘宏明、程继红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升学校教学质量,有效遏制课外培训的建议》(第181号)悉。衷心感谢你们对我省校外培训行业的关心和支持,你们的建议对我们工作开展具有很大的启发和指导意义。对你们所提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经研究,并结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必要整治的建议。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校外机构规范发展。2018年,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厅会同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和原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浙教计〔2018〕38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证无照经营、非法招生、教师无证上岗、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上课等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原则分类施策,进行整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省共排摸校外培训机构30746个,发现问题机构数19336个,已全部按要求完成整改。2019年我省又开展了全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当前,全省共有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合规校外培训机构12438家,已全部录入全国校外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实施统一管理,并在平台上及时更新发布,方便社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接下来,我们将在现有举措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校外培训行业管理,探索校外培训行业信用综合监管工作,营造规范有序的行业环境。

二、关于增加教育投入,实现小班化教学的建议。2017年4月,我厅出台《浙江省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到2019年,我省将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消除小学、初中56人及以上大班额,坚决防止出现66人以上超大班额。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我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班额完全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当前我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均按照此规定进行建设。基于我省公办城镇学校资源少、生源多的实际情况,短期内在公办城镇学校全部实现小班化教学确有困难。

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得不到满足,我们认为,需形成校内校外齐抓共管的态势,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方式,不仅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也要抓好校内规范发展,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去年年底,为落实好国家减负三十条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浙教基〔2019〕86号),对教育教学常规、规范考试评价、深化育人方式改革、规范中小学招生、规范竞赛活动、落实家庭教育责任、强化政府责任等方面对作出40项具体规定,以立德树人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各方协同,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三、关于教育部门正确引导家长的建议。确如你们在提案中指出,相当多的家长盲目、不科学不合理为孩子报校外培训班,未对自己的教育责任有清醒认识。近几年来,我们与各级各类媒体紧密配合,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如联合浙江电视台、浙江日报等媒体连续跟踪报导,地方也主动邀请媒体参与,发布行动公告,曝光违法机构。广泛引入“社会监督员”,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加大社会参与度。加强教育宣传,通过主流媒体和各级教育公众号正面引领社会舆论导向,化解一些社会不良视听,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理念,合理选择和理性对待校外培训。

理念形成并非一朝一夕,必须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借助多种平台媒介,宣传引导正本清源,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努力破除“抢跑文化”“剧场效应”等以损害学生健康发展为代价的功利心态。同时引导培训机构诚信办学、规范办学,促进行业自律。

四、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的建议。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着力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设。今年年初,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形成省级层面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从思想原则、设置标准、规范办学、监督管理四个方面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机制。重点对管什么,怎么管,谁来管等问题进行明确,形成常态化监管态势。

五、关于分门别类明确监管内容的建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培训内容将校外培训机构分为“学科类”和“非学科类”两种类型。2017年,我厅会同原省工商局联合印发的《转发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2017〕21号)中明确,“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类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艺术特长类(如古筝、舞蹈、绘画等)、体育竞技类(如球类、棋类等)培训机构不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批,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目前我省各地也已按此规定实施登记管理。

从实际应用来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丰富,且场地、师资、培训内容、方式等差异很大,难以进行统一设置标准。因此,我们一方面利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修订契机,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调研、教育部督查、相关业务会议等多渠道向国家层面反馈。另一方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重点规范学科知识培训,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要求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研究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夯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要从举办者资质、决策机构、办学场所、教职员工四个方面设置准入标准;要从加强党建、诚信经营、培训安排、证照管理、财务运行等方面实施监管;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综合治理机制。切实解决当前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六、关于强化“谁审批谁监管”主体责任的建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等,才能开展培训”,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全口径审批管理,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视培训内容进行审批许可,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艺术、体育类等利于学生素质提升的校外培训机构可直接进行法人登记,两者提法差异较大,且《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提法与我省当前实施的审批登记管理方式一致。如果以全口径的标准进行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对所有类型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能,在实际操作中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执法力量也无法满足,在具体监管中尚存在诸多实际困难。

为此,我们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原有监管格局与监管需求,在今年年初下发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设立实施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利于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培训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明确审批登记要求,但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依据审批实际明确监管部门,采取跨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高畅,电话:88008907)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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