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办理
索引号: 002482082/2020-07012 文件编号: 浙教厅提〔2020〕139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0-07-07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8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07-07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厅提〔2020〕139号

医卫界别组:

你们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管理的建议》(第81号)悉。经研究,并结合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你们对校外培训行业的关注。近年来,由于课业负担加重,电子产品普及,用眼不科学不卫生、缺乏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等因素,我国儿童青少年近视率居高不下。作为儿童青少年聚集场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过强或过暗都将对儿童青少年的眼睛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正如你们在提案中所提,确需加强我省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管理。

一、关于落实申办机构主体责任的建议。今年年初,经省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进省级层面制度建设,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机制。

针对青少年近视防控所需,改善视觉环境,使用利于视力健康的照明设备,落实教室(教学场所)等采光和照明要求,我们在《指导意见》中明确了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建设“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纳入规范文件当中,各地在制定设置标准时必须参照执行。

对于托幼机构,国家已经明确,关于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监管职责主要在卫生健康部门。对于未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托幼机构,由于其无需获得教育部门前置许可,可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对于托幼机构的管理,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制设置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尽快落实申办机构的主体责任。

二、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议。在《指导意见》中,我们进一步明确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管职责,通过部门责任清单联手实施管理,形成合力监管态势。

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近视防控相关工作,将加强对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照明管理。通过多部门联合对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情况进行“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督促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对教室(教学场所)灯光设置、采光照明灯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按要求立即整改。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整改不到位的机构,及时纳入“黑名单”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促进行业自律。不断改善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条件,为儿童青少年提供良好的用眼环境,保护儿童青少年视力,使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三、关于加强制度创新的建议。一是探索建立校外培训行业信用综合监管体系。搭建信用监管模块,将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纳入信用监管评分内容,定期进行评级并公示,依据评级高低列入不同的应用管理场景。二是依法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信息、企业年报和即时公示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三是推动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生产经营许可、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同时,我们也将积极与国家层面进行对接,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为契机,将你们提出的扩展条例适用范围等需求如实反馈。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高畅,电话:88008907)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7月7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