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0-06997 | 文件编号: 浙教厅提〔2020〕119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0-07-06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600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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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厅提〔2020〕119号 胡柏藩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促进民办高校提升办学层次,推动我省民办高校综合实力走在全国民办高校前列》(第600号提案)悉。衷心感谢您对我省民办高校建设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是全国唯一的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份。2016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和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后,我省积极贯彻落实,以“国家要求、发展需求和浙江追求”为标准,以分类管理为核心,在省级权限内,全面梳理改革任务。经过一年多时间努力,最终形成了“ 1+7”政策体系。从全国来看,至目前为止,我省的民办教育政策仍属较为全面和领先的。 学科专业建设方面。“十三五”期间,省教育厅在组织开展省一流学科申报过程中,给予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未通过省级规范设置验收的独立学院也可以申报省一流学科。目前,全省民办高校共建有A类一流学科1个,B类一流学科40个。在本科专业设置上向民办高校倾斜,在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的项目安排上坚持公办和民办同等对待,“十三五”期间,支持浙江树人学院等民办本科院校立项建设77个省一流专业,支持民办本科高校立项建设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人才培养类)6个,省级产学协同育人项目28项,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55项,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301项。 科研方面。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的各类科研项目、创新平台一律向民办高校开放,并与公办高校享受同等待遇。宁波诺丁汉大学“多电飞机电驱动系统技术创新团队”入选“十三五”第一批省高校高水平创新团队;竞争性项目中,2014—2019年,民办高校共立项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项目26项(规划重点项目8项、青年重点项目18项),占总数的8.39%。2018年,西湖大学作为由社会力量举办、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型研究型大学成立以来,民办高校的科研实力总体有了大幅度提高。到2019年底,西湖大学已拥有省级重点实验室4个,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74项。2019年科技活动经费拨入9.8亿元,位居全省高校第2名,仅次于浙江大学。同时,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目前已下放各高校自主实施。 职称方面。2014年,我省全面启动了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省里不再统一组织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各高校自行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民办高校为我省高教强省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诚如您所言,目前,我省民办高校在发展中仍面临着一些瓶颈问题。 一、关于“鼓励民办高校提升办学层次,计划单列,遴选确定一批基础扎实、办学有特色的民办高校设立专业学位硕士点、开展研究生教育”问题。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化,民办与民办及地方公办本科院校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的教育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在这一背景下,很多民办本科高校将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作为学校发展建设的新增长点。201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出台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制订了博士硕士授权单位、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的条件。在符合国家基本申报条件的基础上,我们积极支持民办高校申报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和硕士学位授权点。 目前,浙江万里学院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项目单位,开展生物工程、物流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同时,我们将浙江万里学院、浙江树人学院、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宁波财经学院、温州商学院、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等高校列入《浙江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规划(2017—2020)》。 今后,我省将鼓励民办高校提升办学层次,积极开展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民办高校要充分发挥自身办学优势,依据基本条件,结合区域产业发展需求,聚焦特色学科,培育特色鲜明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要充分发挥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经验和教学条件的优势,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关系和地位,从资源利用、目标定位、教学体系、导师队伍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全面夯实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础,积极开展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培育建设。 二、关于“建议机构编制部门能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高校师资配比的实际数量要求,核定报备员额”问题。根据2018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人〔2018〕32号),明确“民办学校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根据实际教学需要足额配备教师,与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此办法,民办高校教师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支持民办事业发展,解决民办高校人才引进难问题,2018年省委编办等五部门共同出台《浙江省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浙编办发〔2018〕34号),对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学校,控制在同类公办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50%以内,核定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这项政策适用的民办高校需符合“公益属性”“利用国有资产”“登记设立的事业法人”等条件。民办报备员额与财政供养脱钩,民办高校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办法自行为纳入民办报备员额的人员缴纳社保。这一政策主要适用于民办高校专任骨干教师,旨在解决民办高校高层次骨干人才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难题,为民办高校引才聚才提供了帮助。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落地,推进民办高校建设高素质师资队伍。同时,加强与省委编办的沟通,加强对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相关问题的研究,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三、关于“2017年9月新法实施后举办者新增民办高校办学资金的权属认定”问题。准确理解“办学资金权属认定”问题,一是要把握“学校法人财产权”概念,法规明确,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若干意见》也明确,举办者应履行出资并足额过户到学校的义务。也就是说学校对其资产具有法人财产权利。二是应区分现有民办学校和新设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之前依法经审批登记的民办学校,这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之日(2017年9月1日)以前投入学校的资产,在权属上具有相应权利。2016年11月7日之后设立的民办学校应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登记,法律上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财产权利已经是明确的。三是须明确权属认定的发生时间。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即意味着办学存续期间,并不存在权属认定问题。您所提的“办学资金权属认定”问题实际在现有民办学校分类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时才会发生。具体而言,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一定额度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补偿或奖励数额综合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和2017年8月31日之前投入的后续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确定。其中,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形成的净资产和补偿、奖励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关于“民办事业单位转登程序的不清晰、不配套,给民办高校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办学困扰”问题。为有效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我省制定了《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和《民办学校清算办法》。应该说分类登记的程序与办法是清晰和明确的,您在提案中所提的“民办事业单位转登记程序”问题,经与学校沟通,意指为适从教师员额管理,学校在由民办非企业法人转为事业单位法人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及政策处理问题,不属于分类登记范畴,具体应由法人登记部门提出解决意见,我们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学校和举办者做好服务工作。 五、关于“支持民办高校选择为营利性,给予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减免补缴土地出让金等”问题。《若干意见》明确,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我省在制订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一直本着非营利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具有公益性的原则,既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诚然,目前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时,在选择条件上还存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及分类登记过程中的土地等税费问题。但囿于权限不足,税收政策制订权限在国家层面,省级无法突破。为此,我们也通过各种渠道多次向国家反馈,希望加以完善。 我们将一如既往支持我省民办高校遵循国情,积极探索并改革创新符合我省实际的高等教育体制机制,科学定位办学目标,主动对接社会需求,以改革试点为基础,以改革方式为抓手,以改革效果为核心,提高我省民办高校人才培养质量。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省教育厅高教处周琼,电话:0571-88008975)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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