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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0-07046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20〕173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0-07-24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4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函〔2020〕173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安〔2013〕5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实验室运行安全,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9〕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交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8〕82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深刻认识抓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扎实做好各类实验室(含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技能实训中心等实验工作相关场所)安全管理的组织工作,通过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年度报告,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总结分析安全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二、实验室安全检查

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高校实验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每年4-6月(2020年为9月底前),各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要参照《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附件1),组织对本校所有实验室及相关场所进行一次“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安全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和电气安全等进行重点检查,并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加强整改验收,实现闭环管理。在此基础上,按《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模板)》(附件2)要求,编写自查自纠报告,由高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教育厅。

(二)现场检查阶段:每年7-9月(2020年为10月底前),在教育部组织抽查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部分高校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具体时间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学校,检查时间原则上为1天,具体抽查的实验室名单由检查组现场决定。各高校应全力配合检查,及时准确提供所需资料,并根据现场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逐条整改落实,形成现场检查整改报告,检查后20天内报省教育厅。

(三)审查复核阶段:每年11月,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各高校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和现场检查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复核。对于自查自纠工作不力、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是过去一年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成效的集中反映。每年年初,各高校应就过去一年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总体情况,特别是安全工作中取得的重要进展、特色亮点以及经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回顾,并按《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模板)》(附件3)要求,编写年度报告,由高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春节前报省教育厅。

四、其他事项

(一)除每年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年度报告外,省教育厅还将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工作重点,组织开展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各高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现场检查整改报告和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均通过浙江省校园安全管理系统(http://safe.zjedu.gov.cn/,登录账号及操作指南见附件4),以PDF格式(含学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和WORD格式2个版本同时报省教育厅校园安全处,无需报送纸质版本。教育部直属高校向教育部上报相关材料时,请同时报送省教育厅。联系人:马骏,电话:0571-88008696。

附件:1.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docx

   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模板).doc

   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模板).doc

   4.浙江省校园安全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及操作指南.docx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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