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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0-06967 文件编号: 浙教厅提〔2020〕101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0-07-02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杭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07-02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厅提〔2020〕101号

沈小玲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规定>建议》(杭2号)悉。经商省司法厅,现答复如下。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在依法保障教师权益部分,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为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管理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育部起草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1月征求意见建议。教育部的征求意见稿一共20条,明确了制定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职责要求和实施原则,把惩戒按照轻重程度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以及强制措施,要求学校制定校规和对学生惩戒后的帮扶措施,同时明确了教师的禁止性情形以及学生校内申述、救济途径和对教师的惩戒监督等。我厅对教育部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意见建议。

与您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关注一样,我厅也一直高度关注教育部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工作进展,目前还没有正式印发。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研讨会——中国特色高校治理体系与制理能力现代化”研讨会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主动谈起备受关注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坦承起草《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用文字科学表述好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限非常难。从实践层面看,2017年青岛市《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2019年《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提出“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但同时明确要求“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提出“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总体上看,已经做出探索的省份对教育惩戒权的设置均采取了谨慎态度,都没有清晰界定惩戒与体罚的具体办法。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制定可操作、符合实际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办法,明确界定教育惩戒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边界,对于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和中小学生的权益,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教育部已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修订工作,如国家层面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明晰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将为教育部和省里实施办法提供法律依据。接下来,我们将跟踪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进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完善进展,同时结合您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加强教育惩戒权方面的调查研究,梳理教育惩戒权制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实践操作难点,为研究制定符合时代要求、教育实际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办法做好充分准备。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袁沉,电话:0571-88008939)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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