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20-06929 | 文件编号: 浙教厅提〔2020〕41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20-06-28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台19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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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厅提〔2020〕41号 陈佩莉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方式的建议》(台19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省中小学教师收入分配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经研究,并商省人力社保厅,现答复如下。 一、绩效工资制度是一项由国家顶层设计并推动的重大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绩效工资制度的根本出发点是有利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革除事业单位干多干少一个样、吃“大锅饭”的痼疾,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是参照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补贴标准确定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并根据事业单位划分类别来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各自所占比例。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中小学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占总量的70%和30%。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多劳多得、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这是改革的关键。将这部分绩效工资“全额直接发给老师”,不符合国家顶层政策要求。 二、指导督促各地各校合理设计绩效考核指标 您在建议中提到,一些学校简单地将课题、论文、优质课、教学大比武、教学成绩等作为绩效考核指标,容易带来中老年教师心理不平稳、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不利于教师团结合作等一系列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绩效工资制度本身,而是绩效考核指标设计不合理所致。我们将督促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指导,不断改进完善内部考核制度。要根据不同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要不唯分数、不唯课题、不唯论文,更多体现业务工作量和工作实绩;要坚持立德树人,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既要横向比较,更要看纵向进步成长。通过考核指标的科学设置,真正发挥考核指标的导向作用和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三、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明确提出“各地在出台公务员奖金政策时,必须同时间、同幅度考虑中小学教师”。因此,中小学教师除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外,还增加了年终绩效考核奖,为教师带来切切实实的获得感。据了解,2019年临海市的教师年终绩效考核奖人均5万元,与公务员持平。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参照公务员规范津补贴标准核定的,相对比较固定。绩效考核奖是参照公务员年终考核奖而定,属于地方性奖励项目,具有临时性,随时可能进行调整,且各地差异较大,不能简单的用绩效考核奖代替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发放,也不能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简单合并。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强对绩效工资政策的宣传和指导,督促各地各校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切实把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好,把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发挥好。 再次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希望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教育厅人事处赵思静,电话:0571-88008940)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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