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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0-06870 文件编号: 浙教厅提〔2020〕19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0-06-15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9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06-15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厅提〔2020〕19号

郑友民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的建议》(第193号提案)悉,感谢您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视和关心。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政府应该履行职责,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入园、方便入园的需求,促进适龄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规定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省政府主要负责对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县(市、区)政府为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责任主体,承担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的规划责任、投入责任、监管责任和推进均衡服务的责任。同时乡镇(街道)以各种形式支持发展学前教育。

关于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的问题,这几年一些代表、委员也有提及,但从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成长需要出发,我们认为现阶段还不适宜纳入必须强制接受的义务教育范畴。这不仅是受政府财力的限制,同时也是由幼儿园保育教育并重的特点决定的,低年龄的幼儿更需要父母亲情的培养。

据了解,国际上通行的发展模式是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办园,为家长提供多样化的幼儿教育服务。目前基本上没有国家是从3岁开始实施义务教育的,更多国家的做法是对社会各方面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财政资助、对贫困家庭子女提供免费学前教育。另外,实行国民义务教育的年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地方政府没有重新规定延长或缩短国民义务教育年限的权限。所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总体部署,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还将继续坚持确保“九年义务教育”以政府为主,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非义务教育继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方针。国内其他省(区、市)也没有实施或计划实施幼儿园阶段的义务教育。

当然,诚如您所分析,尽管前些年全省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取得较大成效,基本解决了“有园上”的问题,但还不能满足群众“上好园”的诉求,学前教育仍是我省教育发展中的短板。近年来,我省一方面制定出台《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通过立法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省委、省政府于2019年12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实施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和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工程(2018—2022年)。去年4月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计划用两年的时间,对218所不符合要求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实施集中治理,截至今年5月,全省已完成治理126所。

下阶段,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应有的地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精神,以创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为抓手,大力实施学前教育补短提升工程,积极谋划启动第四轮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持续推进“幼儿园扩容工程”和“薄弱幼儿园改造工程”,着力解决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办园水平不高等问题,重点在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布局、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办园行为等方面推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提升我省学前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有园上”“上好园”的诉求和愿望。

再次感谢您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期待今后继续关心并建言献策。

(联系人:省教育厅基教处李斌,电话:0571–88008826)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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