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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0-00318 文件编号: 浙政教督办函〔2020〕22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0-06-0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和二级幼儿园等级评定情况督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政教督办函〔2020〕2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9〕25号)、《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浙政教督办〔2017〕3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加快补齐学前教育短板,经研究,决定就2020年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和二级幼儿园等级评定情况开展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20年6月起。

二、对象

(一)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情况督导:杭州市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临安区,宁波市海曙区、北仑区、镇海区、余姚市、奉化市、杭州湾新区,温州市瓯海区、洞头区、瑞安市,嘉兴市南湖区、海宁市、桐乡市,湖州市吴兴区、长兴县,绍兴市柯桥区、上虞区、嵊州市,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磐安县、兰溪市、义乌市,衢州市柯城区、常山县、开化县,舟山市普陀区、嵊泗县,台州市椒江区、玉环县、三门县,丽水市遂昌县、松阳县等37个县(市、区)及功能区。

(二)二级幼儿园等级评定符合标准情况督导:2019年5月(含)以后新评定的二级幼儿园和重新审核认定的二级幼儿园。

三、内容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7号)要求,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情况进行督导。

(二)按照《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要求,对二级幼儿园等级评定情况进行督导。

四、方式

(一)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采取幼儿园自评、县级督导、市、省两级抽样督导的形式进行,在全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https://www.jypg.org.cn)使用统一的评估工具。系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放。 

1. 幼儿园自评。幼儿园按要求开展自评,在全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自评报告。填报启动后15天内完成。

2. 县级督导。相关县(市、区)教育局督导机构结合系统指标开展督导,根据督导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6月20日前上报市级教育督导机构。

3. 市级抽查。各设区市教育局督导机构对所辖县(市、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视情抽查部分幼儿园,汇总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市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6月30日前报省级教育督导机构。

4. 省级抽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省督学及相关专家,于2020年7月起对相关县(市、区)和幼儿园进行网络审核,视情开展实地抽查。

(二)二级幼儿园等级评定符合标准情况督导:各设区市教育局及时在“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估信息系统”(www.zjddpg.com)录入二级幼儿园评估的相关信息,于6月20日前将2019年5月至今新评和复核通过的二级幼儿园名单(附件)电子稿发送邮箱zjpgyjjs_yj@163.com。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相关专家,于2020年7月起对相关县(市、区)和幼儿园进行网络审核,视情开展实地督导。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规定,把好评级关、督导关,高度重视本次督导工作,梳理工作目标,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补短板强弱项,充分体现学前教育发展“政府主导”的原则,提升区域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

(二)2020年是我省首次使用全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把指导幼儿园如实填报信息和开展实地督导紧密结合,保证督导质量;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督促所辖县(市、区)认真开展自查,做好审核和抽查工作。本次省级实地督导具体时间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省教育考试院评估部奚欧阳,电话0571-88906615;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朱丹,电话0571-88008893。


附件:2019年5月(含)以后新认定和重新审核认定二级幼儿园名单.doc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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