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082/2020-06898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20-03-24
文  号: 浙教法〔2020〕13号

《浙江省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3-24 浏览次数: 字体:[ ]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省教育厅于2016年制定了《浙江省教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暂行)的通知》,至今已超过3年。近年来,我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为推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我省明确,到2020年底,实现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全面应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因此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过程

省教育厅参考各有关省级部门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形成《浙江省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浙江省教育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暂行)》(以下简称“事项清单”)的征求意见稿,面向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各位厅领导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体框架

《工作细则》共八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管工作平台、“一单两库”建设、抽查工作计划制定、任务设置与随机抽取、抽查任务执行、监督考评、附则等八个方面内容。

《事项清单》主要对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频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四、内容要点

1.规范随机抽查全流程工作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便于实施”原则,从抽查事项清单制定、监管工作平台建设应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抽查工作计划制定、任务设置和摇号、抽查任务执行、监督考评等方面,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出细化规定,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和操作要点。

2.规范现场抽查检查的主要程序。一是预查比对。检查组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以及相应检查表。二是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规范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通知书。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现场检查情况要求被检查对象确认。三是固化检查结果。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四是结果审核与公示。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

3.规范对检查结果异议情况的处理。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规范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5.规范对随机抽查档案的处理。相关检查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按照“一查一档”或“多查一档”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可通过执法监管平台打印形成归档资料,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五、其他说明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原《浙江省教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暂行)》停止执行。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