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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0-00171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0-03-19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两部门发布通知,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民办学校(幼儿园) 帮扶工作
发布日期: 2020-03-19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前,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民办学校(幼儿园)帮扶工作的通知》,针对当前疫情给民办学校(幼儿园)带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求各地及时给予财政补助临时支持、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减免政策等措施。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一、及时给予财政补助临时支持。

对无法正常开学的民办学校(不含独立学院,下同)、幼儿园,各地应结合实际及时给予临时性支持,尤其是按学期收费2020年延迟开学而暂无学费收入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可采取一次性预拨、年终清算等方式给予补助,支持疫情下办学办园和教职工薪酬支出所需。

二、有效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减免等政策。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人力社保、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帮助民办学校、幼儿园落实政策,根据学校性质分别兑现免征或减半征收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等政策;受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积极落实房租减免补贴政策。

各地要贯彻《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对于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办学的民办学校、幼儿园,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免收租金等实施细则。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补助。

四、统筹做好物资供应等工作。

各地要落实好《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1号)精神,及时有效地将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纳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通盘考虑,统筹做好防疫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尤其要提供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申购渠道。各地要充分评估疫情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主动研判形势,及早谋划方案,重点了解开学复工、物资供应、职工薪酬、队伍稳定、学生(幼儿)资助、房租减免等工作,对存在困难的,要落实专班专人,及时协调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帮扶,确保办学办园稳定。

在疫情防控及今后一段时间,各地出台相关纾困政策的,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幼儿园实际情况,做好对接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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