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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0-00085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20〕25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0-02-06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线下校外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07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函〔2020〕2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是我省疫情防控十分紧要、决定全局的关键阶段,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近期一些地方个别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校外线下培训活动,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疫情防控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为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一级响应”和“五个更加”“十个最”工作要求,坚决阻断疫情蔓延渠道,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线下校外培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禁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下校外培训活动。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之前,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校外培训活动。各地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线下校外培训活动进行明查暗访。一旦发现违规活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组织学生开展线下校外培训活动的,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当地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对无证开展线下校外培训活动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向社会进行通报。

二、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课程调整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将线下课程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或开发线上同步教学课程,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解释说明工作,争取理解与配合。转为线上培训的课程,要以学生、家长自愿为原则,培训内容符合教育部门要求,确保培训质量。

三、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监管工作。各地要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对校外培训机构可能出现的疫情必须第一时间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对失职失责人员,必须严肃问责。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完善防控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压实校外线下培训属地监管责任。按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要将校外线下培训活动排查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门同时通过钉钉“工作群”报送省教育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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