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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082/2020-06902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20-02-05
文  号: 浙教规〔2020〕7号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2-05 浏览次数: 字体:[ ]

政策原文

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当前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制订本意见。

二、《意见》包括哪些内容?

《意见》主要分为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设置标准、规范办学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四个部分。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举办者、场所、教职员工、培训内容、证照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夯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三、《意见》出台目的是什么?

《意见》出台目的是围绕深化“减负”工作,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的目标,重点指导各地规范审批许可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长效机制。

四、《意见》总体原则是什么?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共有三条工作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协同治理。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压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二是依法许可、分类规范,明确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严禁任何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三是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强化学校育人主体,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查禁和疏导双管齐下,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五、《意见》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提出了哪些基本要求?

《意见》规范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区分培训类别,制定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具体标准,健全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机制。为确保最低门槛,对各地标准提出了底线要求。

一是举办者资质方面。要求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其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国资、外资投资举办的需符合相关规定。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是办学场所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且符合安全条件的相对固定的办学场所,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无安全隐患。办学条件须配套办学规模进行改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三是教职员工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六、《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意见》从校外培训的核心环节入手,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党建、规章制度、培训内容、证照管理、收费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校外培训机构要坚持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

二是践行诚实守信。校外培训机构对其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信息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和证照载明的内容进行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三是细化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要将开班要素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四是加强证照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坚持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原则,要依法规范使用《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学资质资格的学校或单位、个人不得办学、办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跨县(市、区)办学、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均须报新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并接受管理。

五是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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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意见》着重明确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夯实县级主体责任。二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年检年报工作,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全过程监管,并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录入信用管理平台。三是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树立正确教育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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