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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0-07414 文件编号: 浙教办函〔2020〕307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0-12-25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第二批)暨职业体验基地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函〔2020〕30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及教育部印发的《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省教育厅面向全省职业院校组织申报浙江省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第二批)暨职业体验基地。在职业院校自主申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职业院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遴选、推荐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省教育厅研究,认定我省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的58个省级及以上实训基地或省级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高职院校的28个省级及以上示范性实训基地为浙江省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第二批)暨职业体验基地(名单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职业院校建立健全省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暨职业体验基地共享机制,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实训场所及设施设备,丰富和拓展中小学劳动实践场所,满足中小学多样化劳动实践和职业体验需求,提升中小学劳动教育支撑保障能力;要积极推动普通中小学校充分利用当地职业院校的省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暨职业体验基地开展劳动实践和职业体验活动,培育学生的劳动素养。

公布为省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暨职业体验基地的职业院校要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场所优势、专业优势和师资优势,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职业体验,做好职业启蒙,促进普职融通。各基地要坚持体验性、示范性原则,对照申报基地的9项基本条件(附件2),严格按申报基地的专业大类和适合学段,精心设计劳动实践课程模块,开辟面向中小学生的劳动实践专区,开放相关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备专业指导教师或技师,保证开放时间,开齐、开足、开好适合中小学生的劳动实践课程,为全省职业体验类的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建设做好示范引领;要坚持公益性、安全性原则,切实落实有关优惠举措,加强管理服务,强化安全保障,确保中小学劳动实践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省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暨职业体验基地由省教育厅授牌;基地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与9项申报基本条件不符情形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摘牌处理。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第二批)暨职业体验基地名单.doc

   2.浙江省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暨职业体验基地申报基本条件.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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