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整体实施情况
为切实破解小学“放学早、接送难”矛盾,积极回应新时代广大家长的关切,办好事关教育民生的关键小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有关做好课后服务的总体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在2013年《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小学鼓励开展学生放学后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3〕120号)基础上,2018年12月10日,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8〕1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政府将全面实施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列入2019年省重点工作项目,省教育厅将之列为2019年教育关键实事项目。
全省各地对此高度重视,今年以来,各地陆续出台新的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实施方案,工作有序展开。为推动落实,我厅建立了小学放学后托管服务2019年推进情况每季度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各地进展情况。据统计,截至2019年5月底,全省11个设区市均已推开小学放学后托管服务。共有82个县(市、区)开展校内托管服务,占所有县、(市、区)的92%,其中杭州、温州、嘉兴、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七地已在其管辖内的所有县、(市、区)全面铺开。全省开展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的小学共2448所,占全省小学学校数的68.5%。全省已有129.9万名小学生接受校内托管服务,占全省小学生总数的40.02%;共有12.02万名小学教师参与托管服务,占全省小学教师总数的59.5%。
整体来看,我省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政策务实管用、操作公开透明、坚持自愿公益、兼顾教师权益、推进平稳顺利,广大家长获得感增强,总体比较满意,参与托管的广大教师心态比预想的要好,今年省教育厅也没有接到相关的投诉。
二、关于引导教师正确对待托管服务问题
推行校内托管服务社会各界很关注,广大家长很期待,但一些学校的校长和老师开始有想法。正如你们提出的,怎么定位校内托管服务,如何统一校长、老师的思想非常重要。
为此,《实施意见》明确,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是指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基于学生家长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非普遍性的托管服务。
校内托管服务不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但校内托管服务具有公益性,是体现教育为民服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利用学校的场地、设施、师资等,为在校学生提供即时、就地和更加安全、舒适的托管服务,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学校在托管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学校要为有刚性需求的学生家庭提供基本的托管服务,努力做好让家长放心的事。
三、关于校内托管服务对象的确定问题
校内托管服务面向的是特殊群体而非全体学生。为此,《实施意见》明确,小学校内托管服务对象范围为放学后家长接送有困难、托管有需求的小学生。校内实施托管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小学生是否参加放学后学校组织的托管服务,应由家长提出申请,自愿作出选择。各地托管服务对象一般应按“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机制确定,并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托管。学校托管服务对象审定应坚持有条件准入、统筹安排,切实解决接送难家庭的刚需,防止无原则扩大托管对象范围,增加老师负担。并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原则。目前,有的县市区参与托管的小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70%以上,这是不正常的;而有的县市区参与托管的学生占在校生总数不足10%,这也是不正常的。我们将要求各地在推行过程中不断作改进完善。
四、关于校内托管服务的时间安排问题
你们提出的有关校内托管服务要时间适当、制度严明、内容明确、组织方式科学有效并保障孩子的安全等建议很好,我们在制定和推进落实《实施意见》中充分考虑和吸纳了各方意见。
关于校内托管服务的时间安排问题,《实施意见》明确,小学校内托管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下午放学后至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下班时间。
校内托管服务主要立足解决小学生放学早、家长接送难的矛盾。原则上明确小学下午放学后至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下班时间为校内托管服务时段,主要考虑的是多数有托管刚需的家长在下班时间与到校接孩子时间上能较好衔接。
鉴于全省各地各校各年段放学时间、各地企事业单位作息时间和家长下班时间并不一致,你们提出的固定托管服务时间的建议,由于各地小学上学时间、放学时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下班时间都不一致,很难全省统一明确时长,但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因校制宜作调整。比如,去年初以来,全省小学实施早上推迟上学后,在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的前提下,一般放学时间会适当推迟,托管服务的时长也会相应缩短。目前,各地各校托管服务时间普遍在2小时左右,有的地方考虑到家长下班与到校接送的时间差,托管时间又作适当延迟,这是人性化之举。当然,这样一来参与托管服务的老师会可能会更辛苦些的。
五、关于校内托管服务的内容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校内托管服务以学生自主活动为主,主要是组织学生在校园内自主阅读、课后作业、体育锻炼、社团活动等。这是全省统一的基本要求,各地各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丰富托管服务的内容。
托管服务始终要坚守定位,不能偏离初衷。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所说的,在托管的时间内学生高效完成家庭作业,不但减轻了家长的负担,还为孩子赢得学后进行其他阅读、活动的时间。我们提倡并鼓励老师为参与托管服务的学生作个别化的学习和家庭作业辅导辅导,但反对借此增加书面作业,加重学生学业负担,更不允许借此搞集体补课或变相集体补课。为规范校内托管服务,《实施意见》特别明确了几条: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禁止学校把校内托管服务变成“培训班”“补课班”;2.坚决禁止学校借托管服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3.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参与或组织实施校内托管服务,坚决禁止学校借托管服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班。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六、关于校内托管服务安全保障问题
校内托管服务家长放心,学校比较操心。安全是底线,针对托管服务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新情况,《实施意见》要求,要切实完善学校托管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托管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工作人员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切实做到托管服务有人监管,活动有安全措施,进出有统一组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全面落实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等;引导家长自愿为参加校内托管的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等。
七、关于参与托管服务的教职工合理取酬问题
校内托管服务实行公益服务与成本分担相结合、确保参与托管服务的教职工合理取酬,这是该《实施意见》与我省2013年托管服务指导意见的最大区别,也是最大突破。
校内托管服务坚持公益性。要求各地根据托管服务性质,建立完善成本分担机制,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费用等相结合的方式筹措经费。服务性收费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根据有关政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标准,相应费用由学生家庭负担。
实施校内托管服务后,给参与这项工作的教职工额外增加了工作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和校内托管服务的性质、定位,《实施意见》明确,教工参与,合理取酬。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保证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前提下,参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要求各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学校开展托管服务的时间、学生数以及当地公办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对参与托管服务的学校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学校把托管服务工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范围,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托管服务的教职工,根据额外增加的工作量给予适当倾斜。发放教职工托管服务工作报酬的经费单列管理。具体由各地人力社保、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操作细则。
目前,已实施托管服务的地方,费用来源渠道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没有向家长收费、由财政全补助的,如杭州市、湖州德清等。杭州市2018年列入市政府民生实事,目前由财政全补助;二是地方财政补助和适当向家长收费相结合的,如嘉兴、丽水等市,最低的每学期收取200元。三是面向家长按成本适当收费的,新实施托管服务县(市、区)普遍实行的是第三种取费形式。全省各地校内托管服务收费比较普遍的是每学期在500-650元间;参与托管的教师取酬各地不等,一般每次在50-200元间。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
浙江省教育厅
2019年7月8日
(联系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朱国清、方浩,电话:0571–88008830、88008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