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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0-00044 文件编号: 浙教厅提〔2019〕149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0-01-08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温9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厅提〔2019〕149号

吕心为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再次要求尽快对浙江省教师招录残疾人体检标准予以修订的建议》(温92号)悉。感谢您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并商省残疾人联合会,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残疾人事业发展,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接受了高等教育,到越来越多样的工作岗位任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关爱残疾人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是关爱残疾人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我省残疾人事业得到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就业问题日益关注。2015年印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教育厅对残疾人就业高度重视,2018年录用了1名残疾人公务员到厅机关工作,厅直属事业单位也有残疾人任职。

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一样,也有越来越多的有志于教育事业的残疾人报考教师资格证书考试,有的还参加了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对于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和参加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的残疾人,我厅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怀和关注。2016年1名肢体残疾人报名参加中小学公开招聘考试,在体检环节医院给予了“不合格”结论,厅领导进行了多方协调,最终这名残疾人被录用为中小学教师。2018年专门向教育部申请开展视障人员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试点,帮助温州大学1名视障考生顺利完成笔试和面试。

在帮助解决残疾人个案问题的同时,我们也积极探讨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残疾人报考教师资格证的体检标准问题。2019年4月,在教育部修订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定期注册暂行办法集中办公时,考虑到进入中小学校任教需要经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正式录用之前要进行身体体检环节,为避免重复体检,我厅相关负责人建议国家层面能放宽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甚至取消教师资格证体检。在多方讨论中,与2018年我厅召开的专题咨询会一样,最终没有达成共识。2018年4月福建省修订了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和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对于原先涉及身体残疾的体检标准表述为“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为此,我们专门向福建省教育厅咨询哪些属于“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他们也没有明确回复。

中小学教师具有很强的职业特点,不但要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还要在必要的时候保护和照顾好孩子。教育部2018年11月制定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中小学教师要履行“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的职责,身体残疾人员在这方面的能力与正常人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合法权益方面,我们的意见和您是一致的,要解决这一问题的态度是积极的。近期,教育部委托调研组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进行调研,我们把相关建议向调研组做了反映。接下来,我们一方面积极向教育部提出建议,以尽快在国家层面调整教师资格体检标准,避免各省份标准不统一造成新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省教育厅今年对相关个案进行调研总结,特别是要总结他们在实际教学工作中的表现和实际教学效果,以及学校、学生和家长等各方面的反响,为接下来对体检标准的研究提供依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份的做法,会同省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调整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研究,基本达成一致意向后再启动修订完善我省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特别是残疾人事业的关心。


浙江省教育厅

2019年7月8日

(联系人:省教育厅教师处施晓轩,电话:8800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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