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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20-00012 文件编号: 浙教办秘〔2019〕2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0-01-07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7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教办秘〔20192

各处室、直属单位:

经省教育厅党委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浙江省教育厅“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114

浙江省教育厅“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实施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厅党委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自觉接受监督。

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重大问题决策

1.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与重大部署;审议上报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审定全省教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等。

3.审议涉及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招生考试、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政策。

4.审定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事调配、考核奖惩、职工福利、因公出国(境)计划等内部管理重要事项。

5.审议提出厅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的意见,向省委报备;审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关工作;研究教育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原则和对策措施。

6.研究审议其他涉及学校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

7.审定省教育厅对外签署的各类政府合同。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管理事项

1.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相关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厅机关干部、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不含省教育考试院副处级)的选拔、培养、考核、奖惩和任免等。

2.研究决定直属单位的用人计划管理、厅机关公务员招录、选调、军转干部安置、晋级晋升、人员调动、考核奖惩、政务处分、干部培训、职工福利等。

3.按照纪律检查工作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有关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1.审定机关年度预算安排和决算报告。

2.审议省级教育费附加安排方案。

3.审议10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追加)项目。

4.研究决定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的物品采购项目。

5.审议省属高校1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或基建项目;省属高校各类重大校际合作办学项目。

6.听取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

7.其他应当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资金使用和建设项目。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重大问题决策,原则上应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改革措施、政策起草前,还应有充分的调查研究作为前提和基础。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启动初步意见,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分析研判、一定范围内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厅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提拔任用干部,在确定考察对象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2次征求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纪委意见,并保证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干部的考核、奖励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由主办处室履行必要程序后提交厅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由承办处室在充分调研论证或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和厅党委会决定。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安排后,相关处室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估,向厅党委会提交评估报告。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可通过厅长专题办公会议、书记专题会议等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厅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报请党委书记审定后提交会议。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党委会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厅党委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厅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厅党委成员应对提交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厅党委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厅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

2.厅党委委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如实记入会议记录。厅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3.厅党委会可根据议题内容和需要,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厅党委会决策后,按领导分工和部门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厅党委会明确一名厅领导牵头负责。

2.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不同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确需变更的,应由厅党委会重新研究作出决策。领导干部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机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厅党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厅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厅党委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职能处室认真落实,及时向厅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厅党委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政治生态分析的内容之一。

(二)机关纪委应定期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告厅党委。

(三)对未经厅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厅党委作出解释说明,情节严重的要追责问责。

(四)直属单位要参照厅机关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报厅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

(二)擅自泄露应保密的厅党委会研究决定事项。

(三)因提供不实情况或信息不够完整,影响厅党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五)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要请求上级作出组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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