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082/2019-00489 | 文件编号: 浙教国际〔2019〕66号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2019-09-04 | 主题分类: 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因公出国(境)学习交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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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国际〔2019〕6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外事办、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大力度选送我省中小学教师出国(境)学习交流,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素质,助力我省教育现代化发展,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因公出国(境)学习交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继续实施教师国培计划。鼓励教师海外研修访学。”《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提高教师队伍国际化水平”。选派中小学教师出国学习是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重要途径,《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专门提出,“10%以上的高中段教师、3%以上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要有出国交流学习的经历”。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出国学习工作,建立机制、完善管理,采取积极的措施推进这项工作,确保中央、省有关文件落实到位。各相关审批部门和护照管理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服务意识,为中小学教师出国(境)学习交流创造条件。 二、加强计划统筹。本通知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出国(境)学习交流,包括短期研修、培训以及出国(境)一年以内的访学项目、学术交流项目。省教育厅负责省级层面中小学出国(境)学习交流工作的统筹规划,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市级层面中小学教师出国(境)学习交流工作。省教育厅和各设区市教育局根据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及教师能力素养提升的实际和需求,制定年度教师出国(境)学习团组计划,由省教育厅统筹好省、市、县(市、区)的团组计划安排。 三、规范组团要求。团组计划要求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对目的地国教育情况有深入的调研,阐明必要性,计划中还应包括国外邀请单位、团组人数、学习内容、学习目标、经费预算等详细内容,具有可操作性。项目计划要按审批管理权限报同级外事、财政、外专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计划获得审批同意后,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教师选派要注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身体条件合适等条件,要为每个团组事先建好组织架构,明确相关负责人,明确学习任务。 四、完善审批管理。中小学教师出国(境)学习交流,实行计划单列,单独统计,不占用各地因公出国计划指标。所有公办中小学教师出国(境)学习交流,均通过因公审批,持因公护照派出。有的出国留学、学术交流任务由于签证要求等特殊原因,需持普通护照派出的,应当事先报备,通过因公审批后,方可持普通护照派出。 五、严格经费管理。各地各校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出国(境)学习交流经费的管理,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安排经费,厉行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做到预算先行,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7〕77号)等有关规定,事先制定落实预算,审批时提交预算审核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中小学教师出国(境)学习交流专项经费。中小学教师参加经批准实施的出国(境)学习交流,不计入当地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出访团组、人次数、经费单独统计,体现既符合学习交流需要,又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 六、规范公示制度。中小学教师出国(境)学习交流,均需事前在组团单位及人员所属单位公示,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访问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回国后,应当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 七、加强行前教育。中小学教师出国(境)学习交流,按照“谁组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前教育制度。要求责任到人,明确职责,切实做到每一批团组,每一个出访人员都接受行前教育,各组团单位职能部门要就外事纪律、国家安全、保密工作、对外形象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增强出访人员安全保密和应急应变意识。每位出访教师需签订行前教育承诺书,一一知晓相关要求。 八、落实全过程监督。各市教育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督。团组在外期间,各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教师的联系与沟通,确保团组严格执行既定安排,不更改行程,不违反纪律;团组回国后,做好绩效考核,20天之内提交学习报告,并按要求向学校、学生及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交流汇报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外事办、省科技厅等单位将对各设区市中小学教师出国(境)学习交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对存在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的,要视情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外事办公室 浙江省科技厅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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