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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082/2019-06957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19-08-22
统一编号: ZJSP04-2019-0005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浙教安〔2019〕62号

浙江省平安办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9-08-2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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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04-2019-0005

浙教安〔2019〕62号

各市、县(市、区)平安办、教育局、公安局,各高等学校:

2013年以来,我省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以省平安办、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浙教安〔2013〕73号)精神为指导,以等级平安校园创建为载体,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学校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有力地维护了校园的安全稳定和谐。为了增强高等学校平安校园建设的持续动力,推动各高等学校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提高平安校园建设水平,现就深化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定期确认公布等级平安校园名单。鉴于目前绝大多数高等学校已被授予不同等级的平安校园称号(见附件1),根据等级平安校园动态化管理的制度安排,从2019年起,每年年底前对所有高等学校的平安校园等级进行一次重新确认,并于次年年初集中予以公布。没有取得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的高等学校也将一并纳入公布范围。

二、继续组织开展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尚未取得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的高等学校,可根据《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创建工作实际,在对近2年工作进行自评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申报等级平安校园。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平安办、省公安厅组织考评组到校考评,根据考评组意见授予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已经获得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且取得该等级满2年的高等学校也可申报,并将根据考评结果重新确定等级。

三、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定期抽查复核。对于已经获得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的高等学校,省平安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将联合组织力量开展定期抽查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调整平安校园等级。复核工作将以《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为依据,重点对等级平安校园考评时和上一轮抽查复核、专项检查、暗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实地复核。抽查复核的高等学校将按照5A级和4A级4年一轮、3A级3年一轮、2A级2年一轮、1A级每年一轮的原则,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平安办、省公安厅确定名单,并于每年9月底前通知各相关高等学校。

四、实行等级平安校园综合性动态调整。对于当年未列入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和抽查复核的高等学校,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予综合性等级调整:一是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当年发生抢劫、强奸、投毒、放火、贩毒或系列入室盗窃等刑事案件;发生校园火灾等安全责任事故或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造成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或重大财产损失;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传染病防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因“校园贷”等违法犯罪问题引发师生意外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发生30人以上罢课、非法游行、非法集会、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将根据事件性质与影响大小,相应降低平安校园等级1-2个等级。二是对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不力、推进“智安单位”建设不到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被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的,相应降低1个等级。三是对安全稳定工作出色,当年被中央或省级部门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介绍推广工作经验的,给予提高1个等级。

五、严格落实等级平安校园一票否决制。对于已经取得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的高等学校,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平安校园称号: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校内杀人、放火、投毒等刑事案件或校园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发生在省内外有恶劣影响的政治类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整改到位。

六、充实完善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根据我省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际和发展要求,对《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和标准作适当调整完善(见附件2),从2019年起作为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和抽查复核的依据。

七、改进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复核方法。为了切实减轻学校的迎检工作负担,提高考评复核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考评和抽查复核将更加注重学校工作实践和工作成效,更加关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的建立,加强实地检查和对实际工作情况的了解核实,更多采用随机暗访、专项检查、模拟应急处置等工作方法。

八、充分运用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成果。等级平安校园考评认定是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性评价。与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相关的各类省级评优评先中,要把学校平安校园称号和等级作为重要参考,充分发挥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评价、激励和导向作用。“平安示范单位”等综合性安全稳定工作先进单位,原则上应当是4A及以上等级平安校园的学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命名、谁考核”的原则,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深化完善中小学(幼儿园)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及时了解掌握各地中小学(幼儿园)等级平安校园建设进展情况,请各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填报《浙江省中小学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情况表》(见附件3),并于9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校园安全处。联系人:马骏,电话(传真):0571-88008696。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情况一览表.doc

   2.《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调整完善内容.doc

   3.浙江省中小学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情况表.doc

   4.《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若干意见》起草说明.docx

中共浙江省委建设“平安浙江”        浙江省教育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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