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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082/2019-00416 文件编号: 浙政教督办〔2019〕29号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19-07-15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5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政教督办〔2019〕2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教督〔2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教督办函〔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抓好责任督学工作。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贯彻《教育督导条例》、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做好区域统筹,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责任督学数量不足的地方要加强队伍建设,按《通知》要求尽快配备到位。每一所幼儿园都要在醒目位置悬挂责任督学公示牌,挂牌工作必须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完成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省教育督导委办公室。责任督学要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对幼儿园实施每月不少于1次的经常性督导,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指出问题,帮助解决问题,实现“严格督查+暖心指导”,帮助幼儿园提升办园水平。

同时,要切实保障督学工作条件。《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对督学实施督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提出要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支持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条例》精神,依据《条例》为督学开展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通讯、误餐费用和承担的督导任务提供工作补助,保证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二、认真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工作。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对助推学前教育保基本、抓规范、促发展、补足补好学前教育短板具有重要意义。幼儿园的督导重点在安全管理、规范办园和师德师风等几方面,要按照《通知》要求,制订全覆盖的督导时间表和路线图,在3年一轮的评估周期内,县级督导要做到幼儿园(教学点)全覆盖,市级督导要加强指导并按一定比例抽查,省督导办将继续委托省教育评估院对市、县(市、区)进行抽查。各市的评估报告应在每年10月底之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大力推进“绿色”督导评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研发了基于互联网的“无纸化”督导评估工具 “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www.jypg.org.cn)供各地免费使用,系统设置了国家、省、市、县、幼儿园五个层级,各市、县要落实专人负责,并于7月底之前由设区市汇总后上报《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联络员汇总表》,省督导委将在省级责任督学培训班安排专题辅导。今后除一些必须实地查看的项目和原件材料,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将统一在此平台操作,各地在督查中不得再要求幼儿园做纸质台账,逐步探索完善“互联网+”的绿色、高效、便捷督导方式。

四、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制度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高度认识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办法》和《通知》,指导督学明确要求。要认真组织督导,提出问题清单,精准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要建立“回头看”制度,保持“一追到底”的态势,督促幼儿园整改到位。要重视督导结果,要把督导评估有效运用于对幼儿园的综合评价和对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评,维护督导权威,提升督导有效度,完善教育评价机制。

省督导办联系人:朱丹,联系电话:0571-88008893,电子邮箱:ddc@zjedu.gov.cn。


附件:1.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doc

    2.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pdf

    3.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联络员汇总表.docx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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